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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津高行终字第0033号(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荣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福 祥
审 判 员 蔡 力
代理审判员 邱 建 民
二 0 0 六 年 六 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明 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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