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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塘刑初字第136号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4)塘刑初字第136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之旭,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中技文化,无职业,住(略)。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4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塘沽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新颜,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职高文化,天津市第四建筑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略),住(略)。1997年1月在服兵役期间因腐化问题被武警部队劳教二年。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4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塘沽区看守所。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检塘刑诉(2004)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之旭、张新颜犯绑架罪,于200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懿、鲁永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之旭、张新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杨之旭、张新颜经预谋、准备后,驾驶一华利面包车来到塘沽区宁波道,假借问路为名将独自放学回家的塘沽区上海道小学学生田某强行抱上车,绑架至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仁义里一平房内,后由被告人张新颜对田某进行看守,被告人杨之旭用电话向田某家人索要赎金人民币60000元。2004年2月21日,被告人杨之旭到河北省唐山市的建设银行持银行卡将60000元赎金大部取回,后二被告人将田某放回,数日后,被告人杨之旭在天津市市区将剩余赎金取走,所得赃款被二被告人俵分。2004年3月6日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追缴赃款40136元及用赃款购买的雅马哈250型摩托车一辆予以发还。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之旭、张新颜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之旭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张新颜对指控的事实基本供认,其辩解二人绑架被害人,被告人张新颜不是为了勒索钱财,而是出于帮忙。

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杨之旭、张新颜经预谋、准备后,驾驶一华利面包车来到塘沽区宁波道,假借问路为名将独自放学回家的塘沽区上海道小学学生田梦强行抱上车,绑架至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仁义里一平房内,后由被告人张新颜对田梦进行看守,被告人杨之旭用电话向田梦家人索要赎金人民币60000元。同年2月21日,被告人杨之旭到河北省唐山市的建设银行持银行卡将60000元赎金大部取回,后二被告人将田梦放回。数日后,被告人杨之旭在天津市市区将剩余赎金取走,所得赃款被二被告人俵分。同年3月6日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追缴赃款40136元及用赃款购买的雅马哈250型摩托车一辆,均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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