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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塘刑初字第136号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4)塘刑初字第136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之旭,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中技文化,无职业,住(略)。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4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塘沽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新颜,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职高文化,天津市第四建筑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略),住(略)。1997年1月在服兵役期间因腐化问题被武警部队劳教二年。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4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塘沽区看守所。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检塘刑诉(2004)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之旭、张新颜犯绑架罪,于200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懿、鲁永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之旭、张新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杨之旭、张新颜经预谋、准备后,驾驶一华利面包车来到塘沽区宁波道,假借问路为名将独自放学回家的塘沽区上海道小学学生田某强行抱上车,绑架至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仁义里一平房内,后由被告人张新颜对田某进行看守,被告人杨之旭用电话向田某家人索要赎金人民币60000元。2004年2月21日,被告人杨之旭到河北省唐山市的建设银行持银行卡将60000元赎金大部取回,后二被告人将田某放回,数日后,被告人杨之旭在天津市市区将剩余赎金取走,所得赃款被二被告人俵分。2004年3月6日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追缴赃款40136元及用赃款购买的雅马哈250型摩托车一辆予以发还。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之旭、张新颜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之旭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张新颜对指控的事实基本供认,其辩解二人绑架被害人,被告人张新颜不是为了勒索钱财,而是出于帮忙。

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杨之旭、张新颜经预谋、准备后,驾驶一华利面包车来到塘沽区宁波道,假借问路为名将独自放学回家的塘沽区上海道小学学生田梦强行抱上车,绑架至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仁义里一平房内,后由被告人张新颜对田梦进行看守,被告人杨之旭用电话向田梦家人索要赎金人民币60000元。同年2月21日,被告人杨之旭到河北省唐山市的建设银行持银行卡将60000元赎金大部取回,后二被告人将田梦放回。数日后,被告人杨之旭在天津市市区将剩余赎金取走,所得赃款被二被告人俵分。同年3月6日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追缴赃款40136元及用赃款购买的雅马哈250型摩托车一辆,均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2004年3月6日公安机关将杨之旭、张新颜抓获。2、被害人田梦陈述,证实2004年2月20日下午3点20分,被害人放学后走到宁波道拆迁房附近,有一辆大发车停在那,从车上下来一个男子,他拿着纸条问路,后那个男子将被害人抱上汽车,他就告诉另一个人开车,并拿出胶带蒙上被害人的眼睛,将被害人的拇指铐上,将被害人带到一间平房,后问路的人就走了,开车的人看守被害人。到了第二天,他们又带被害人上车,开了很长时间,那个小个的人通知被害人的父亲去麦当劳附近接被害人,中间换了两次车,后他找了一辆出租车,给了司机100元钱,送被害人到东站。3、证人田军强证言,证实2004年2月20日下午3点半,田梦还没有回来,证人没有找到田梦。到了晚上,一个男子给证人打电话,称田梦被绑架了,让证人准备6万元钱。同年2月21日上午9点半左右,那个男子打电话说他叫李强,并告诉证人必须在10点45分之前将钱存入帐号,证人就凑了6万元钱,但银行说钱存不进去,后那个男子又给证人打电话,让证人转存,证人就在21日下午14点左右,办了卡存钱后,将钱转存指定的帐号内。后那个人告诉证人去东站麦当劳接田梦,证人在东站派出所找到了田梦。4、证人郑玉文证言,证实2004年2月20日晚上9点多钟,证人接到了一个男子打来的电话,告诉田梦的家人说田梦在他的手里,说过10分钟以后再来电话。5、证人蒋雅伦证言,证实2004年2月20日下午,证人和田梦放学以后在宁波道路口分手了,田梦往东走了。6、证人韩春艳证言,证实2004年1月14日,一个叫李强的人在证人工作的建设银行办理了一张龙卡。7、证人董靖证言,证实2004年2月21日下午将近3点钟时候,有一个人在证人工作的银行取走了45000元人民币,取款人是用建行的龙卡取走的钱。8、证人樊新兰证言,证实2004年2月21日下午,有一名叫李强的人在证人工作的建设银行用龙卡支取了14000元人民币,现在这张卡的余额是715元。9、证人于小芳证言,证实2004年2月21日下午2点钟,有一个人到证人的店里买了一顶黑色的休闲帽和一件浅色的休闲风衣。10、证人王大林、王斌证言,均证实2004年2月21日晚上8点左右,在新龙酒店前发现了被害人田梦,后将田梦送到了派出所。11、证人王煜敏证言,证实2004年2月21日晚7点多钟,证人在长虹公园附近看见了一男一女,将车停下,女的上了车,男的说把女的拉到东站的麦当劳,并给了证人100元。到了东站,后面的小女孩跟证人说,她昨天被人绑架了。12、证人刘素华证言,证实2004年2月份下旬的一天,张新颜在证人处租了一辆华利面包车,给了证人300元租金。13、证人张晓智、魏玉林证言,均证实二证人的汽车牌照被盗。14、证人孙宝珍、孟繁梁、霍秀兰证言,均证实一个叫柳云飞的人于2004年2月7日租了仁义里的一间平房,柳云飞付了200元钱。15、证人李静证言,证实2004年3月5日晚上,杨之旭给了证人1000元钱,但没有说明来源。16、证人杜景慧证言,证实2004年2月份上旬,证人之子杨之旭向证人借款2500元,过了一段时间,杨之旭还给证人2500元钱,现在这笔钱已交给公安机关了。17、证人杨照宇证言,证实杨之旭最近给过证人1万元钱,托证人替他买东西。18、证人王涛证言,证实杨之旭曾找证人借过1万元钱,在今年2月底,杨之旭把钱还给了证人,但不知道钱的来源。19、证人张悦证言,证实证人之子张新颜曾给其母1万元钱。20、证人杨苗证言,证实2004年3月初的一天,张新颜借给证人1000元钱。21、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田梦辨认,指认出被告人杨之旭、张新颜是绑架被害人的犯罪嫌疑人,并指认出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仁义里3排3号是关押田梦的房屋。2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的情况。23、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客户存取款通知书,证实2004年2月21日,被害人田梦的父亲田军强存入人民币6万元钱。24、建设银行转帐小票,证实6万元人民币转存于杨之旭龙卡的帐号内。25、建设银行取款凭条, 证实2004年2月21日,一个名叫李强的人在唐山市建设银行分两次取走赎金,一次取走了14000元,另一次45000元。26、建设银行储蓄开户凭条,证实2004年1月14日,一个叫李强的人在建设银行开户。27、房屋租赁协议书,证实被告人杨之旭在北辰区宜兴埠仁义里租赁一处平房,杨之旭用的姓名是柳云飞。28、接出警情况登记表,证实张晓智和魏玉林丢失汽车牌照报警的情况。29、电话清单,证实张新颜用号码为13821568069的手机,从2004年2月20日至2月21日期间与杨之旭通话的情况。30、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经鉴定,从作案现场提取后送检的烟蒂为杨之旭和张新颜所留的可能性为99.9999999999%。31、扣押、处理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追缴赃款40136元及雅马哈250型摩托车一辆,均已发还被害人田梦的父亲田军强。并收缴被告人的假身份证及作案工具。32、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33、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新颜曾于1997年1月7日在服兵役期间因腐化问题被武警部队劳动教养二年。33、情况说明,证实杨之旭在唐山建行将赎金取走后,又在天津市内将其卡内剩余的700余元取走,因其是用自动取款机将钱取走的,因此无法提取杨之旭取款的相关凭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二被告人均无异议,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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