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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东民初字第216号
天津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东民初字第216号

原告:喻国强,男,1953年6月8日生,汉族,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机施分公司下岗工人,住(略)。

被告:天津市协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谐园生活区内。

法定代表人:赵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虹,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喻国强诉被告天津市协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国强、被告天津市协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下岗工人。于2004年4月1日受雇于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担任被告的工程部部长,每月工资2000元,每月6、7日发薪。被告每月在上述工资中扣留200元,待年底一并发放。2004年8月6日被告开会宣布自2004年8月7日起放假,放假期间不发工资,暂定于至2004年9月1日上班。2004年9月1日被告通知原告,被告解聘原告。因被告拖欠原告工资,虽经原告一直催要未果,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8月6日的工资2399.9元,给付原告其扣留的自2004年4月至2004年6月的工资600元,按相关规定给付原告自2004年8月7日至2004年9月1日放假期间的工资480元(以最低工资标准计)。

原告举证如下:

1.身份证;

2.不予受理通知书;

3.会议纪要。

被告辩称,2004年4月1日被告雇佣原告作被告工程部部长,口头约定,原告每月月薪2000元,每月6、7号发上个月的工资,被告每月在上述工资中扣留200元,待年底一并发放。目的是为了一旦员工离开公司应当将其工作交代清楚,才能发放每月所扣留的200元工资,如没有调离情况,扣留的钱在年底一次性发放。

2004年8月6日单位宣布从8月7日开始工程部人员放假,何时上班另行通知。被告在2004年8月6日宣布放假的同时,已经决定解聘原告,但何时通知的原告尚不清楚。由于当时被告的经济状况不是很好,被告存在扣留原告自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8月6日的工资2399.9元,自2004年4月至2004年6月的工资600元的情况。除此以外,由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作了有损被告公司利益的事情,所以被告要求在原告对其所做事情做出合理解释,拿出解决办法后,同意发放所欠原告工资(即原告的第1、2项诉讼请求),放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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