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津高民四终字第025号(4)
三、驳回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对天津市隆庆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1619元、财产保全费25520元,共计77139元,由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负担;反诉费210元由天津市隆庆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619元,由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负担70%,即36133元.30元;由天津市隆庆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30%,即15485.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天津市隆庆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预交,其中应由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负担部分,直接给付天津市隆庆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不在办理清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杰
代理审判员 尚作晶
代理审判员 李 彤
代理审判员 李 彤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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