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津高民四终字第97—99号(2)
一、驳回20号案、21号案、22号案王柱江等五人的诉讼请求。
二、鉴于海建公司自愿补偿22号案王付军、史云香1.5万元(王珍珍死亡补偿)、21号案王东祥5,000元、20号案王柱江、荆香玲1万元(王东兴死亡补偿),法院予以支持。海建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补偿款给付王柱江等人。
20号案诉讼费1,759元由王柱江、荆香玲共同承担,21号案诉讼费717元由王东祥承担,22号案诉讼费4,132元由王付军、史云香共同承担。
王柱江、荆香玲、王东祥、王付军、史云香不服原审判决,认为院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在涉案人身损害中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故上诉请求撤销天津海事法院(2002)海事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之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在滩海进行施工并未依法取得河北省黄骅海事局的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构筑各类堤岸及人工岛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所在地的港监提出施工作业的申请,接受审核。而本案被上诉人并未履行上述手续,属擅自构筑人工岛、修建进海路,致存在妨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二、被上诉人对安全防护缺乏足够的重视,对施工区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被上诉人未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事发当时其已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了全面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王珍珍等人进入禁地时有效地加以制止。故其对涉案事件的发生理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答辩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要事实与理由为:一、涉案工程项目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属正常的油气开发项目,不存在未经许可问题。上诉人称工程未经黄骅市海事局许可,是对相关法律的误解。因该工程位于海洋功能区划中油气勘探开发区的范围内,属滩涂地带,不涉及通航安全,因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2条的规定。再者,工程项目本身审批手续完备与否与王珍珍、王东祥、王东兴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以此作为索赔理由不能成立。二、上诉人要求大港油田公司对施工过程中的管理问题负责,于法无据。且根据大港油田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环保施工协议书》第5条的规定,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三、本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负法律责任。四、上诉人提交的关键证据包括警示标牌的证人证言以及经济损失方面的证明、票据等是伪证。
山东省高密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答辩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故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要事实与理由为:一、施工现场入口处(进海路口)安装了安全警示标牌,这一事实有相关证人、照片及工程会议纪要予以证明。二、施工队队长丰兆南、职工李玉堂对王珍珍等三人进行了教育、规劝,已尽到安全警示义务,海建公司既无侵权行为,也无过错,损害后果与其无关。三、本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负法律责任。四、上诉人提交的关键证据包括警示标牌的证人证言以及经济损失方面的证明、票据等是伪证。
二审期间,各方争议焦点在于二被上诉人应否对涉案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提交了39份证据:证据1死亡证明、证据2救人者证明,证明三个孩子在人工岛落海身亡;证据3—4照片,证明事发前后的现场情况和事后搭建标牌的情况;证据5—7证人证言,证明施工现场未设任何警示防护设施;证据8—9搜救证明及搜救费用证明,证明搜救情况和产生费用27280元;证据10南排河镇2001年度人均消费水平2800元;证据11、26、31户籍卡、证据12、32身份关系证明,证明五上诉人的主体资格;证据13、27、33索赔项目清单,证明诉请项目和数额;证据14—15王珍珍家人医疗、住院费1476元;证据28—29王东祥诊断证明,抢救、住院费10829元;证据34王东兴家人医疗费3632.10元;证据16、30、35交通费;证据17—22王付军误工损失;证据23营业执照,证明王付军从事个体餐饮业;证据36—37王柱成误工损失;证据24—25、38—39王珍珍和王东兴丧葬费、寿衣费;证据40证明(新证据),证明王付军与王福君为同一人。
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交证据1—3、10—12、26、28、31—32、40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照片日期应为2002年8月7日以后;对证据5—7真实性有异议,施工现场的警示标志是上诉人拿走的;对证据8—9真实性有异议,该份证据与被上诉人提交的同为贾家堡村委会出具的另一份搜救费用证明相矛盾;对证据13、27、33,认为索赔清单不是证据,不予质证;证据14—15、34家人医疗费用索赔于法无据;证据29与15两份住院收据,出票在先的,票号却在后,因此不真实;对证据16、30、35真实性有异议,白条并非合法票据;证据17—22不真实,利润状况无相应纳税凭证;证据23没有关联性;证据24—25、38—39不具真实性、合法性,超出现行丧葬标准;证据36—37不真实,王柱江的职业无法证实,且误工损失无相关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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