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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津高民四终字第97—99号(5)

一、销天津海事法院(2002)海事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

二、省高密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上诉人王付军、史云香损失25644.1元,赔偿上诉人王东祥损失5599.6元,赔偿上诉人王柱江、荆香玲损失20054.5元;

三、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赔偿上诉人王付军、史云香损失19233.1元,赔偿上诉人王东祥损失4199.8元,赔偿上诉人王柱江、荆香玲损失15040.9元;

以上给付事项应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97号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7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31元,共计2990元,由被上诉人山东省高密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96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负担897元,上诉人王柱江、荆香玲负担897元;98号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2元,共计1219元,由被上诉人山东省高密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7.6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负担365.7元,上诉人王柱江、荆香玲负担365.7元;99号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1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92元,共计7024元,由被上诉人山东省高密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09.6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负担2107.2元,上诉人王付军、史云香负担210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杰

代理审判员 尚作晶

代理审判员 李 彤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闫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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