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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津高民二终字第34号
天津高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津高民二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达亨物资贸易中心,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三号中航大厦205—1号。

法定代表人:段铭经,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巧玲,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达亨物资贸易中心职员。

委托代理人:华天琳,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达亨物资贸易中心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雁发物资贸易总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三号中航大厦205号。

法定代表人:苏世英,经理。

委托代理人:费贵廉,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桂金,女,195 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略),天津华利汽车有限公司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塘沽区誉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经济开发区厦门路83区58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景海,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天津港保税区顺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张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军,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达亨物资贸易中心(以下简称达亨贸易中心)因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保经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亨贸易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艾巧玲、华天琳,被上诉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雁发物资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雁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费贵廉、宋桂金,被上诉人天津市塘沽区誉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景海,被上诉人天津港保税区顺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利达公司) 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雁发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张玉山于2000年5月2日病逝后,其上级单位天津华利汽车有限公司负责清理雁发公司的财产状况时,通过审计,发现900万元去向不明,经到银行查询得知900万元于1998年4月17日以转帐支票的形式打入誉达公司帐户。誉达公司收到这笔款项后没有直接归还雁发公司。誉达公司与顺利达公司有帐目往来,誉达公司提交证据进帐单,证实雁发公司打入其帐户的900万元已经于1998年9月22日至1999年9月28日打入顺利达公司帐户。顺利达公司对该事实予以认可,称其又分六次打入达亨贸易中心帐户,其六次进帐情况分别为:第一次顺利达公司于1998年1 2月1 0日给达亨贸易中心400万元的转帐支票;第二次顺利达公司于1999年3月22日给达亨贸易中心90万元的转帐支票;第三次由案外人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6月30日给案外人楮兰香65万元的进帐单,楮兰香又于转天即7月1日给达亨贸易中心65万元的转帐支票;第四次顺利达公司于1999年8月11日给张宝军100万元的转帐支票,张宝军又于转天即8月1 2日将100万元转到达亨贸易中心帐户;第五次顺利达公司于1999年9月29日给张宝军190万元的进帐单,同日张宝军将190万元转到达亨贸易中心帐户;第六次顺利达公司于2000年6月30日给张宝军40万元的转帐支票,张宝军又于当天将40万元转到达亨贸易中心帐户。根据顺利达公司提交的证据证实,以转帐方式分六次共计打入达亨贸易中心帐户885万元,顺利达公司称还有55万元现金(其中40万元利息,15万元本金)也按照雁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玉山的要求给付了达亨贸易中心,但顺利达公司没有就此提交任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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