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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津高民三终字第003号
天津高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津高民三终字第003号

案由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正连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23号天津金融大厦29—30层。

法定代表人:徐树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欣,天津津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宝种,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正连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日华钢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新宜白路北辰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宇野雅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光,天津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光正,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日华钢材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略)。

上诉人天津市正连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正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日华钢材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日华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三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法官黄耀建、李砚芬、李华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14日,上诉人正连公司与被上诉人日华公司签订《库存管理软件制作协议书》。协议约定:日华公司委托正连公司制作库存管理软件。日华公司确定软件开发内容,提供相应资料及软件开发的要求,正连公司根据日华公司提供的资料及需要,双方共同确定软件开发方案。合同有效期限自2001年5月14 日至2001年7月31日,软件设计期限为5月14日至5月31日,开发期限为6月1日至6月30日,测试期限为7月1日至7月31日,费用合计55000元。

2001年6月18日,双方共同确定《天津日华钢材生产管理系统—系统说明书》,系统分为系统管理和库存管理两大部分,及三项补充内容。此后,正连公司为日华公司设计制作出系统软件。日华公司分别于2001年5月14日、7月17日、12月18日向正连公司支付了合同费用55000元。但双方未对系统软件进行验收。

2001年12月31日,日华公司对系统软件提出1 5项新的要求,并于2002年8月28日,又向正连公司支付20000元,作为正连公司对该系统软件的完善、修改费用。发票由正连公司子公司天津之窗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之窗网)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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