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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高经初字第6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高经初字第6号

原告成浩有限公司(SUCCESS HOPE LIMITED)。



注册登记地,英属处女群岛。



主要营业地,香港干诺道中111号永安中心29楼。



法定代表人林金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晋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湖房地产公司(DRAGON LAKE PROPERTY CORP)。



注册登记地,英属处女群岛陶托拉路德镇威克汉姆斯区1号揣登特接待室(Trident Chambers Wickhams Cay 1,P.0.Box 146 Road Town,Tortola British Virgin lslands)。



主要营业地,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科学馆道14号新文华中心A座1116—1119室。



被告天津迎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20号迎宾馆内。



法定代表人张旭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克强,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浩有限公司诉被告龙湖房地产公司、被告天津迎宾广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姜晋衔,被告天津迎宾广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克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湖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天津迎宾广场有限公司(下称迎宾广场公司)系于1993年5月6日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成立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1160万美元,其中中方与外方各持有百分之五十的股权。此后,被告迎宾广场公司投资人曾发生若干合法变更,其中,中方投资人于1993年12月29日由原天津开发区京海迎宾广场(集团)公司更名为天津开发区天利迎宾广场(集团)公司。外方分别于:(1)1993年12月29日,由原投资人香港键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转股新加坡雅士投资有限公司;(2)1994年7月8日,新加坡雅士投资有限公司转股香港新日控股有限公司; (3)1994年10月20日,香港新日控股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署《关于转让天津迎宾广场有限公司股份协议书》,同日,被告迎宾广场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该项转让,并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至此,本案原告正式成为合法持有被告迎宾广场公司百分之五十股权的投资人,并委派姜华出任被告迎宾广场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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