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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584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584号


原告深圳市招商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蛇口南海大道9号招商国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姜×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春,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嘉德广州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地址:广州市天河西路111号建和中心北楼第五层A--G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兵,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住(略),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贵,德恒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被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李×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住(略),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住(略),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职员。
第三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地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中山一路22号。
负责人张×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住(略),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住(略),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职员。
原告深圳市招商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嘉德广州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房地产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春,被告一委托代理人冯×兵、张×贵,被告二、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04年3月30日,原告在按要求交纳100万元的保证金后,参加了被告一组织的拍卖会,以总价443万元的价格成功竟得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中路金丰城大厦A座×层,双方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约定原告已付的100万元保证金转化为合同定金。原告于2004年4月6日将竟买余款连同拍卖佣金共3,651,500元支付给被告一。被告一在《标的说明》中明确表明:该房产的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20000425**号,性质为商业办公用地,带租约至2005年6月15日止,每月租金收入为32,000元。拍卖成交后的合理时间内,被告一既不能交付房产,也不能交付房产的出租收益。经原告调查得知,该房产的原业主是华意投资有限公司,而委托人是被告二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该房产无法交付,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因此要求解除拍卖合同,被告一于2004年11月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原告支付的购楼款本金和拍卖佣金。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连带双倍返还定金930,300元;2、两被告连带承担原告的损失130,000元;3、两被告连带承担上述款项自2005年4月15日起的利息;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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