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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晖故意杀人一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8)海法刑初字第262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晖,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甘肃省临泽县,初中文化,北京理工大学福兴餐厅员工,户籍地为(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6月16日被羁押,同日因病被取保候审,后脱保;于2008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08]2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晖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晓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晖于2007年6月13日17时许,在本市海淀区北京理工大学校内市场西侧女厕所内产下一名足月男婴,由于系婚前生育,被告人杨晖为防止被人发现,遂用手捂住该男婴的口鼻部,致该男婴急性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告人杨晖于2007年6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当天因病被取保候审;其脱保后,于2008年6月4日再次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福、李祥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生物物证鉴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杨晖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晖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晖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杨晖确系未婚产子,其犯罪系出于无实际抚养能力及无法承受社会舆论的压力等动机,上述情形虽不能成为被告人杨晖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理由,但能反映其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故应认定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且被告人杨晖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手段、造成的后果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晖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4日起至2011年6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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