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09)沪高刑终字第39号(2)
驳回施某、施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审各项判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杲祥华
代理审判员 吴 飞
代理审判员 周利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晓舟
审 判 长 杲祥华
代理审判员 周利一
代理审判员 吴 飞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晓舟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