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高民终字第11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金海湾花园3号404。
法定代表人梁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军波,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克梅,女,汉族,1972年1月26日出生,威海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烟台杰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孙伟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刚,男,汉族,1973年4月22日出生,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CEO助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丛越,女,汉族,1971年9月12日出生,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上诉人威海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特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0日作出的(2007)一中民初字第3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威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军波、田克梅,被上诉人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刚、丛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杰瑞公司的网址为www.jereh.net,该网站在介绍其liner、crankshaft、Piston、Piston Pin、Hydraulic Parts产品时使用了表格形式。其中,介绍liner的表格栏目包括Engine Model、P/N、Type、Bore(mm)、Length(mm)、Weight(kg)及Remark共七栏,该表格开头用一整栏载明关于杰瑞公司提供的liner产品品牌的介绍,表格中涉及不同品牌的产品时,相应的品牌用一整栏载明。介绍Crankshaft的表格栏目包括brand、engine/equipment model、p/n及remark共四栏。介绍piston的表格栏目包括brand、equipment/engine model、p/n及remark共四栏。介绍Piston pin的表格栏目包括brand、engine/equipment model、outer diameter×length×inner diameter、remark共四栏。介绍Hydraulic Parts的表格栏目包括application、model&des、oem p/n共三栏。这些栏目中记载了产品的品牌、型号、规格等基本的信息,包括部分零件的参数。威特公司的网址为www.vettev.com。根据杰瑞公司提供的其自行打印的该网站网页显示,威特公司在介绍其提供的liner、crankshaft、Piston、Piston Pin、Hydraulic Parts产品时使用了与杰瑞公司网站上相同的栏目表格。威特公司网站中上述产品栏目载明的产品的品牌及相应的型号、参数与杰瑞公司网站中相应的产品栏目中载明的部分产品品牌及型号、参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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