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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高民终字第11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金海湾花园3号404。

法定代表人梁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军波,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克梅,女,汉族,1972年1月26日出生,威海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烟台杰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孙伟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刚,男,汉族,1973年4月22日出生,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CEO助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丛越,女,汉族,1971年9月12日出生,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上诉人威海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特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0日作出的(2007)一中民初字第3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威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军波、田克梅,被上诉人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刚、丛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杰瑞公司的网址为www.jereh.net,该网站在介绍其liner、crankshaft、Piston、Piston Pin、Hydraulic Parts产品时使用了表格形式。其中,介绍liner的表格栏目包括Engine Model、P/N、Type、Bore(mm)、Length(mm)、Weight(kg)及Remark共七栏,该表格开头用一整栏载明关于杰瑞公司提供的liner产品品牌的介绍,表格中涉及不同品牌的产品时,相应的品牌用一整栏载明。介绍Crankshaft的表格栏目包括brand、engine/equipment model、p/n及remark共四栏。介绍piston的表格栏目包括brand、equipment/engine model、p/n及remark共四栏。介绍Piston pin的表格栏目包括brand、engine/equipment model、outer diameter×length×inner diameter、remark共四栏。介绍Hydraulic Parts的表格栏目包括application、model&des、oem p/n共三栏。这些栏目中记载了产品的品牌、型号、规格等基本的信息,包括部分零件的参数。威特公司的网址为www.vettev.com。根据杰瑞公司提供的其自行打印的该网站网页显示,威特公司在介绍其提供的liner、crankshaft、Piston、Piston Pin、Hydraulic Parts产品时使用了与杰瑞公司网站上相同的栏目表格。威特公司网站中上述产品栏目载明的产品的品牌及相应的型号、参数与杰瑞公司网站中相应的产品栏目中载明的部分产品品牌及型号、参数相同。

2007年1月15日,杰瑞公司的代理人丛越在烟台市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陆威特公司的网站,对其中的部分网页进行了打印,烟台市公证处出具了(2007)烟证经字第57号公证书。

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杰瑞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其产品宣传册两册,其中一本蓝色宣传册封面载有“烟台杰瑞设备有限公司”,封底除载明其公司名称外,还载明地址为“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7号”、“此样本中所有图片版权归杰瑞公司所有,未经许可不得翻拍、复印、扫描”的字样。该蓝色宣传册中没有出版、印刷机构以及出版时间的记载。根据该蓝色宣传册的记载,杰瑞公司是若干外国公司包括加拿大MTI国际采矿技术公司、美国FMC公司、德国博士力士乐等的代理商。该宣传册载明,杰瑞已成为世界著名的零部件配套厂商美国DANA GLOBAL集团、加拿大RCP电器公司、意大利DISA喷油系统公司、意大利GNL油封公司、意大利FILTREC滤芯公司、日本TSUBAKI链条公司等的中国代理商。杰瑞公司的另一本宣传册的封面载有“烟台杰瑞设备有限公司、烟台杰瑞网络商贸有限公司、美国JEREH设备公司中国代表处、www.21-sun.com。”的字样,封底除了载明前述内容外,还载明地址为“烟台市滨海北路203号”。该宣传册的宣传页中载有“21-sun.com 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我们的网站 www.21-sun.com”等信息。杰瑞公司的两份宣传册中均没有出版、发行时间的记载。杰瑞公司主张威特公司网站上的66张图片侵犯了其著作权,该66张图片包含在杰瑞公司自己打印的威特公司网页及公证打印的威特公司网页中。同时,杰瑞公司主张其对该66张图片享有著作权的依据是其两册宣传册及其网站中分别载有的部分照片。这些图片中的产品并非杰瑞公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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