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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

威特公司对杰瑞公司图片的来源,即这些图片是否为杰瑞公司所拍摄有异议。其认为,杰瑞公司所述的图片在其他网站都有。威特公司提供了其从www.denisonhydraulics.com、www.kwmuth.com、www.hxcat.com、www.fmctechnologies.com、www.shslintl.com、www.fjboda.com、www.qdrich.cn、www.jilube.com、www.daltonbearing.com、www.luckreal.com、www.lmtruckparts.com、www.oilparts.cn、www.cat-hy.com等网站下载的网页图片,据此主张杰瑞公司并不是这些图片的原始拍摄者,威特公司网站上的图片来自于这些网站,并非来自于杰瑞公司的网站或者宣传册。其中,杰瑞公司网站上关于FMC产品的图片与www.fmctechnologies.com网站中关于FMC产品的图片相同。杰瑞公司网站网页中的部分FMC产品图片存在于杰瑞公司蓝色宣传册中。另外,杰瑞公司还提交了www.web-silkroad.com网站中网页的打印件,该打印件显示,其中介绍产品的部分表格包含的栏目有“Engine、Reference no.、Cylinder qty.、 Type、Bore、Length”,部分表格包含的栏目有“Brand、 Engine type、 OEM No.、Cly.、Diameter、Length”等。杰瑞公司提交了其财务报表,主张其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的订单销售额比2006年8月至2006年10月的订单销售额减少近30万美元。威特公司提交了(2007)威信特审字第028号《审计报告》,证明其没有经营其网站上宣传的产品。

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杰瑞公司主张其所述的“编排风格”指的是网站中网页的排列,包括栏目的设置、格局以及编排的顺序。杰瑞公司承认其没有提交据以主张网页著作权的自己的网页。另外,杰瑞公司主张其对自己网站上的数据、表格及图片均享有著作权。杰瑞公司认可其数据是参照厂家的数据,自己属于代理品牌产品,就是将数据进行总结制成表格。杰瑞公司认可威特公司提供的网页打印件中的这些网站存在相应的内容,但其认为部分网站的时间在杰瑞公司网站成立的时间之后,其中的图片是参照自己的图片做的,并认为,自己网站网页中关于FMC产品的介绍图片并非自行拍摄,是参照而来。另外,杰瑞公司当庭出示了威特公司网站中的一张图片的底片,该底片对应的照片显示其中的车队中领头的一辆车的车号为青HA1391。杰瑞公司明确提出威特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享有的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杰瑞公司请求判令威特公司在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www.21-sun.com)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杰瑞公司提起诉讼时的企业名称为烟台杰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包括工程机械、工业专用设备及配件、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化工原料、建筑材料经销;工业专用设备的生产、组装、维修(不含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商品);油田固井、压裂专用车的生产、组装、销售等。2007年11月22日,杰瑞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特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采矿及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建筑工程用机械设备及其配件的销售、维修和技术服务;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杰瑞公司主张威特公司网站网页的栏目的设置、格局以及编排的顺序侵犯了其网页的著作权,但其未提供据以主张网页著作权的自己网页作为证据,故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对此不予支持。其次,杰瑞公司主张其对网站上的数据享有著作权。由于该数据属于对零部件的品牌、零件编号、型号、类型、孔径、内径、外径、长度、重量等信息的客观描述,零部件需要与产品的其他部件结合,以组装成完整的产品,其相应的数据是生产厂家所周知的,否则无法与相应的产品匹配,消费者也无从购买。杰瑞公司亦承认相应的数据是参照厂家的数据。该数据不具备独创性的要求,故其主张著作权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再次,杰瑞公司主张其对网站上的表格享有著作权。由于这些表格包含的零件的品牌等栏目属于使用表格介绍零件品牌、参数等惯常使用的栏目,这些栏目是根据消费者需要了解的零件的基本信息而设的,故这些表格属于通用的表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通用表格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杰瑞公司主张其网站上的表格享有著作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杰瑞公司提供了威特公司网站上的一张领头的一辆车的车号为青HA1391的车队图片的底片,可以确认该图片由杰瑞公司拍摄,其依法享有该图片的著作权。威特公司未经杰瑞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使用该图片,侵犯了杰瑞公司对该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同时,由于二者作为同业竞争者,威特公司在其网站中使用与杰瑞公司相同的图片给杰瑞公司带来了不良影响,依法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杰瑞公司主张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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