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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3)

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杰瑞公司主张其所述的“编排风格”指的是网站中网页的排列,包括栏目的设置、格局以及编排的顺序。杰瑞公司承认其没有提交据以主张网页著作权的自己的网页。另外,杰瑞公司主张其对自己网站上的数据、表格及图片均享有著作权。杰瑞公司认可其数据是参照厂家的数据,自己属于代理品牌产品,就是将数据进行总结制成表格。杰瑞公司认可威特公司提供的网页打印件中的这些网站存在相应的内容,但其认为部分网站的时间在杰瑞公司网站成立的时间之后,其中的图片是参照自己的图片做的,并认为,自己网站网页中关于FMC产品的介绍图片并非自行拍摄,是参照而来。另外,杰瑞公司当庭出示了威特公司网站中的一张图片的底片,该底片对应的照片显示其中的车队中领头的一辆车的车号为青HA1391。杰瑞公司明确提出威特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享有的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杰瑞公司请求判令威特公司在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www.21-sun.com)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杰瑞公司提起诉讼时的企业名称为烟台杰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包括工程机械、工业专用设备及配件、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化工原料、建筑材料经销;工业专用设备的生产、组装、维修(不含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商品);油田固井、压裂专用车的生产、组装、销售等。2007年11月22日,杰瑞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特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采矿及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建筑工程用机械设备及其配件的销售、维修和技术服务;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杰瑞公司主张威特公司网站网页的栏目的设置、格局以及编排的顺序侵犯了其网页的著作权,但其未提供据以主张网页著作权的自己网页作为证据,故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对此不予支持。其次,杰瑞公司主张其对网站上的数据享有著作权。由于该数据属于对零部件的品牌、零件编号、型号、类型、孔径、内径、外径、长度、重量等信息的客观描述,零部件需要与产品的其他部件结合,以组装成完整的产品,其相应的数据是生产厂家所周知的,否则无法与相应的产品匹配,消费者也无从购买。杰瑞公司亦承认相应的数据是参照厂家的数据。该数据不具备独创性的要求,故其主张著作权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再次,杰瑞公司主张其对网站上的表格享有著作权。由于这些表格包含的零件的品牌等栏目属于使用表格介绍零件品牌、参数等惯常使用的栏目,这些栏目是根据消费者需要了解的零件的基本信息而设的,故这些表格属于通用的表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通用表格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杰瑞公司主张其网站上的表格享有著作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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