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3)
对于杰瑞公司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其他图片。首先,根据杰瑞公司的陈述,其主张著作权的网站上的图片显示的产品并非由其生产,而是其代理的他人的产品。其次,杰瑞公司认可其网站上FMC的产品图片并非其拍摄,而是参照而来的。由于该图片在杰瑞公司的蓝色宣传册中也存在,在杰瑞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图片的著作权归属于自己的情况下,该宣传册中的“此样本中所有图片版权归杰瑞公司所有”的标注与事实不符,杰瑞公司不能据此主张宣传册中的图片的著作权归其所有。再次,威特公司提供的其他网站上也有杰瑞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这些网站包括部分杰瑞公司代理产品的厂家的网站,杰瑞公司亦认可部分网站的时间在自己网站之前。另外,杰瑞公司提供的一册宣传册的封面载明存在除该公司之外的其他两个主体。在威特公司对杰瑞公司的著作权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杰瑞公司凭其网站以及宣传册证明其对相应的图片享有著作权依据不足,对此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威特公司使用图片的数量、使用图片的方式等因素酌情决定本案的赔偿数额。杰瑞公司请求赔偿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5 000元,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威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传播含有车号为青HA1391汽车的车队图片;二、威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杰瑞公司经济损失1 500元;三、威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www.21-sun.com)上连续24小时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威特公司承担)。
威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依法改判上诉人在www.vettev.com网站发布消除影响的声明。理由为:1、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网站刊登的领头车辆车号为青HA1391号车队图片对被上诉人构成侵权的认定没有异议,但上诉人已于本案一审庭审中主动将该图片从自己网站上删除,停止侵害的结果上诉人已经做到,一审判决第一项已无适用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2、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的创办单位烟台杰瑞网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系关联单位,二公司控股股东均系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孙伟杰,因此,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的开办单位和上诉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冲突关系,判令上诉人在该网站发表声明将会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且该网站发表声明的报价明显过高,如按原判第三项执行将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给上诉人造成过高的负担。3、消除影响原则上应坚持以什么方式、在什么范围内造成损害,就应以什么方式、在什么范围内消除影响。本案上诉人对侵权图片的使用仅限于在上诉人自己的网站使用,且上诉人在一审中已将该图片删除,因此即使判令上诉人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也应判令在www.vettev.com网站发布为宜。
杰瑞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www.21-sun.com)由烟台杰瑞网络商贸有限公司创办,法定代表人为孙伟杰。该网站首页第一屏上方的广告公开报价为每周3万元人民币,制作费5 000元。
上述事实,有杰瑞公司网站的部分网页打印件、杰瑞公司的宣传册、财务报表、(2007)烟证经字第57号公证书、威特公司部分网页打印件、威特公司提供的网站网页打印件、杰瑞公司企业变更情况表、烟台杰瑞网络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情况查询表、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广告报价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威特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其使用领头车辆车号为青HA1391号车队的图片构成侵权不持异议,故本案二审审理的焦点为:一审判令其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及判令其在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是否适当。
关于停止侵权民事责任问题。在原告提出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且侵权成立的情况下,即使侵权行为已经实际停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侵权行为有再次发生的可能,仍可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令威特公司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威特公司关于一审判决停止侵权已无适用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消除影响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责令侵权人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同时,消除影响的范围不应小于侵权影响的范围。本案一审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在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这一专门从事工程机械领域电子商务服务的网站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且对声明时间作出了严格限制,该判决基本与涉案侵权行为性质、范围等相适应,并无不妥之处。虽然杰瑞公司与烟台杰瑞网络商贸有限公司有一定关联关系,但二者分别为独立的法人,威特公司关于在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刊登声明会损害其利益的上诉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威特公司关于在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发表声明报价明显过高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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