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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4)

杰瑞公司提供了威特公司网站上的一张领头的一辆车的车号为青HA1391的车队图片的底片,可以确认该图片由杰瑞公司拍摄,其依法享有该图片的著作权。威特公司未经杰瑞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使用该图片,侵犯了杰瑞公司对该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同时,由于二者作为同业竞争者,威特公司在其网站中使用与杰瑞公司相同的图片给杰瑞公司带来了不良影响,依法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杰瑞公司主张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杰瑞公司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其他图片。首先,根据杰瑞公司的陈述,其主张著作权的网站上的图片显示的产品并非由其生产,而是其代理的他人的产品。其次,杰瑞公司认可其网站上FMC的产品图片并非其拍摄,而是参照而来的。由于该图片在杰瑞公司的蓝色宣传册中也存在,在杰瑞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图片的著作权归属于自己的情况下,该宣传册中的“此样本中所有图片版权归杰瑞公司所有”的标注与事实不符,杰瑞公司不能据此主张宣传册中的图片的著作权归其所有。再次,威特公司提供的其他网站上也有杰瑞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这些网站包括部分杰瑞公司代理产品的厂家的网站,杰瑞公司亦认可部分网站的时间在自己网站之前。另外,杰瑞公司提供的一册宣传册的封面载明存在除该公司之外的其他两个主体。在威特公司对杰瑞公司的著作权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杰瑞公司凭其网站以及宣传册证明其对相应的图片享有著作权依据不足,对此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威特公司使用图片的数量、使用图片的方式等因素酌情决定本案的赔偿数额。杰瑞公司请求赔偿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5 000元,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威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传播含有车号为青HA1391汽车的车队图片;二、威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杰瑞公司经济损失1 500元;三、威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www.21-sun.com)上连续24小时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威特公司承担)。

威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依法改判上诉人在www.vettev.com网站发布消除影响的声明。理由为:1、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网站刊登的领头车辆车号为青HA1391号车队图片对被上诉人构成侵权的认定没有异议,但上诉人已于本案一审庭审中主动将该图片从自己网站上删除,停止侵害的结果上诉人已经做到,一审判决第一项已无适用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2、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的创办单位烟台杰瑞网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系关联单位,二公司控股股东均系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孙伟杰,因此,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的开办单位和上诉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冲突关系,判令上诉人在该网站发表声明将会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且该网站发表声明的报价明显过高,如按原判第三项执行将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给上诉人造成过高的负担。3、消除影响原则上应坚持以什么方式、在什么范围内造成损害,就应以什么方式、在什么范围内消除影响。本案上诉人对侵权图片的使用仅限于在上诉人自己的网站使用,且上诉人在一审中已将该图片删除,因此即使判令上诉人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也应判令在www.vettev.com网站发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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