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4)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 585元,由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 000元(已交纳),由威海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威海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二 ○○ 八 年 十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毕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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