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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5)

杰瑞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www.21-sun.com)由烟台杰瑞网络商贸有限公司创办,法定代表人为孙伟杰。该网站首页第一屏上方的广告公开报价为每周3万元人民币,制作费5 000元。

上述事实,有杰瑞公司网站的部分网页打印件、杰瑞公司的宣传册、财务报表、(2007)烟证经字第57号公证书、威特公司部分网页打印件、威特公司提供的网站网页打印件、杰瑞公司企业变更情况表、烟台杰瑞网络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情况查询表、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广告报价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威特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其使用领头车辆车号为青HA1391号车队的图片构成侵权不持异议,故本案二审审理的焦点为:一审判令其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及判令其在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是否适当。

关于停止侵权民事责任问题。在原告提出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且侵权成立的情况下,即使侵权行为已经实际停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侵权行为有再次发生的可能,仍可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令威特公司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威特公司关于一审判决停止侵权已无适用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消除影响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责令侵权人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同时,消除影响的范围不应小于侵权影响的范围。本案一审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在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这一专门从事工程机械领域电子商务服务的网站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且对声明时间作出了严格限制,该判决基本与涉案侵权行为性质、范围等相适应,并无不妥之处。虽然杰瑞公司与烟台杰瑞网络商贸有限公司有一定关联关系,但二者分别为独立的法人,威特公司关于在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刊登声明会损害其利益的上诉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威特公司关于在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发表声明报价明显过高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 585元,由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 000元(已交纳),由威海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威海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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