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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东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高民终字第1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6号。

法定代表人罗增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建宁,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金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兰晓玫,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葵芳兴芳路223号新都会广场二座35楼3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洲,董事。

委托代理人訾英韬,北京市言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彦,北京市言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金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联公司)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10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法官刘春梅担任审判长、法官容红、法官张力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书记员闫妍担任法庭记录。本院于2009年3月17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于2009年4月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建宁、兰晓玫、被上诉人东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洲、委托代理人訾英韬、李海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证查明事实如下:中国车辆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车辆公司)、北京市兴盛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兴盛公司)和东联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签订合同投资设立金冠公司。中国车辆公司、兴盛公司和东联公司签订的金冠公司章程第四条规定,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第八条规定,金冠公司的投资总额为500万元;第九条规定,中国车辆公司(甲方)认缴出资额为19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4%,兴盛公司(乙方)认缴出资额为7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6%,东联公司(丙方)认缴的出资额为1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第十五条规定,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七条规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2名、乙方委派1名、丙方委派2名;第二十条规定,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二十三条规定,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第二十四条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且应包含各方至少1名董事,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或缺少一方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第二十九条规定,其它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批准事宜,经董事会简单多数通过决定便可;第八十条规定,本章程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才能生效。一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2006年之后,金冠公司董事分别为陈洲、陈怀志、王迷拴、罗增新和鞠大昌5人,其中陈洲、陈怀志系东联公司委派,王迷拴、罗增新系中国车辆公司委派,鞠大昌系兴盛公司委派。同时,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金冠公司章程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

2008年5月26日,金庆章以金冠公司名义告知包括东联公司在内的股东房租涨价事宜及与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机械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四季青公司)进行房租谈判的进展情况。5月30日,金庆章再次以金冠公司名义向各股东发出请示函,希望各股东对上述房租谈判的进展情况提供反馈意见。2008年5月31日,东联公司委派董事陈洲、陈怀志致金冠公司董事会及其余3名董事称:金冠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一切重大事情必须由董事会内代表三方股东的董事一致通过才有效,没有股东参与管理的机制;关于金冠公司的房租谈判,其只能同意在原租赁合同基础上一次性调高年租金50万元(即2008年租金增至200万元),以后继续按合同条款每年递增5万元。但租赁合同的修改必须经过金冠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才可签署;金冠公司管理人员不得随便作出未经董事会通过的任何承诺或行为。关于金庆章能否代表金冠公司问题,陈洲、陈怀志于2008年6月4日致金冠公司董事会及其余3名董事称:金庆章已于2005年离开金冠公司,自贺宏鹏于2008年4月辞职后,金冠公司一直没有合法的总经理,所以金庆章不可以代表金冠公司员工向董事汇报工作。

2008年6月2日,金冠公司董事长罗增新向金冠公司董事发出关于召开临时董事会的通知,称其拟于2008年6月4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金冠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讨论金冠公司房租问题。东联公司委派董事陈洲、陈怀志当日致金冠公司董事会及其余3名董事称:其认为会议通知时间不足,根据金冠公司章程的规定,金冠公司董事会应安排在7月初召开,其不同意于6月4日到北京开会。2008年6月3日,金冠公司董事长罗增新再次向金冠公司董事发出关于召开临时紧急董事会的通知,称因会议所涉及的房租问题非常紧急,土地出租方要求5月底前解决租赁费问题,故临时董事会将于6月4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如期举行,会议方式改为电话(传真)会议。陈洲、陈怀志对此通知答复称:因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间不符合金冠公司章程规定,且其对未来数天的工作亦早有安排,故其不可能同意于6月4日上午召开董事会电话会议,请协商后再定一个大家能接受的董事会开会日期;关于房租问题,其坚持2008年5月31日的意见。2008年6月4日,金冠公司董事长罗增新及董事王迷拴、鞠大昌就召开临时紧急董事会共同致陈洲、陈怀志称:因陈洲、陈怀志坚持要求提前30天通知方能召开临时董事会,致使原定于6月4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不能举行。由于金冠公司不能按时与出租方签约,出租方表示要采取的措施将使金冠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罗增新、王迷拴、鞠大昌共同提议于2008年6月12日上午九时三十分继续召开临时紧急董事会,讨论房租事宜,如陈洲、陈怀志仍不能出席,其将采取电话(传真)会议方式。若陈洲、陈怀志本人不能参加,请书面委托别人参加。陈洲、陈怀志于2008年6月11日对此答复称:其认为6月4日的通知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并以前述理由表示不同意于6月12日上午以任何形式举行董事会会议。罗增新、王迷拴、鞠大昌于当日就陈洲、陈怀志的答复表示:因公司章程中并无任何有关召开紧急或临时董事会程序的约定,且相关法律、法规亦未对此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故希望陈洲、陈怀志能按期参加会议,否则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视为弃权。陈洲、陈怀志当日再答复称:其不同意罗增新、王迷拴、鞠大昌发出的传真内容,金冠公司章程并未说明董事会临时会议有其他特别程序,所以董事会临时(或紧急)会议只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6月12日召开临时董事会的通知因违反公司章程应为无效,其要求另定一个合理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日期,其不会缺席董事会,也绝对不会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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