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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东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案(4)

综上,上诉人金冠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关于改判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金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金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春梅

代理审判员 容 红

代理审判员 张 力



二 ○ ○ 九 年 五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闫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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