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辰实业集团公司与广西国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高民终字第13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辰实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北辰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沙万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保江,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国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汇春路4号金湖大厦8层0806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张文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阳松,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敏煌,北京市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北辰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北辰集团)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国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力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08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刘春梅担任审判长,赵红英、肖皞明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辰集团的委托代理人的周保江,被上诉人国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阳松、汤敏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北辰集团一审起诉称,2006年11月20日,北辰集团与国力公司以及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亚奥)共同签订了《股权质押协议》,约定:国力公司合法拥有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百货)11.23%的股份,国力公司将其中1100万股股份质押给北辰集团,作为深圳亚奥清偿其欠付北辰集团债务款项的担保;国力公司应在质押股份正式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质押协议》以及其他文件提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北辰集团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根据南宁百货2006年12月21日公开发布的提示性公告,包括质押股份在内的占南宁百货总股本11.23%的社会法人股已经从南宁市自来水公司过户至国力公司名下。国力公司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限内为北辰集团办理质押股份的质押登记手续。但是,虽经多次催促,国力公司以各种借口拖延,至今未履行合同义务。北辰集团认为国力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侵害了北辰集团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国力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北辰集团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由国力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国力公司一审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该院庭审。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9日,北辰集团与深圳亚奥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书》,约定:双方确认,北辰集团下属的金融事业部于1999年间分五次,共计向深圳亚奥提供资金9100万元,现借款均已到期,深圳亚奥于2002年4月8日向北辰集团归还1000万元,尚余8150万元未还;鉴于深圳亚奥增资扩股同时名称变更,现深圳亚奥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通过,深圳亚奥同意承接原公司所欠北辰集团全部债务,继续履行向北辰集团的还款义务;北辰集团同意此项债务的主体变更,并同意延长债务偿还期限;深圳亚奥承诺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所欠借款偿还北辰集团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向北辰集团支付展期内的资金占用费,逾期偿还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滞纳金标准支付滞纳金。同日,北辰集团与深圳亚奥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根据《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书》,深圳亚奥应偿付北辰集团借款共计8150万元,北辰集团同意深圳亚奥以分期方式还款:第一期,深圳亚奥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将2000万元打入北辰集团指定账户;第二期,深圳亚奥应于2004年12月31日前将2000万元打入北辰集团指定账户;第三期,深圳亚奥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4150万元打入北辰集团指定账户。
2004年12月10日,深圳亚奥作出《股东特别会议决议》,经代表公司股东10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决议事项包括:在此之前公司因为经营需要,从大股东北辰集团借了大量资金,对此股东会予以确认,并承诺公司通过与被收购的公司之间进行资产重组所获得的资金,优先用于归还所欠北辰集团的资金。深圳亚奥的各名股东均在《股东特别会议决议》上签字或加盖了公章。
2006年9月8日,北辰集团与深圳亚奥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于2002年4月9日签订了《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书》与《还款协议书》,深圳亚奥欠付北辰集团债务款项共计8150万元,且深圳亚奥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分期付清全部债务款项;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深圳亚奥已偿付部分债务款项2050万元(其中包括以实物资产折抵的债务款项),深圳亚奥尚欠付北辰集团债务款项共计6100万元,深圳亚奥有义务清偿上述债务;北辰集团有权随时要求深圳亚奥付清上述全部债务款项,但应当给深圳亚奥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深圳亚奥根据北辰集团要求,应就上述债务向北辰集团提供必要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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