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辰实业集团公司与广西国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案 (3)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北辰集团认可其与深圳亚奥之间的行为系企业间借贷。
被上诉人国力公司二审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国力公司质押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属于企业间违法借贷形成缺乏合法依据,不支持北辰集团要求国力公司履行担保从合同《股权质押协议》的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二、一审判决仅仅是引用《贷款通则》对贷款人资格条件的规定来要求北辰集团提供借贷的合法依据,在北辰集团未提供合法依据情形下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来判决驳回北辰集团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完全正确。
经二审审理查明,2002年4月9日,北辰集团与深圳亚奥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书》第一条载明:双方确认,为支持深圳亚奥的经营发展,北辰集团下属的金融事业部于1999年间分五次,共计向深圳亚奥提供资金9150万元。其中深圳亚奥于2002年4月8日向北辰集团归还1000万元,尚余8150万元未还。
2006年12月21日,质押合同中所约定的南宁百货的股份过户至国力公司。
国力公司称其所持有的南宁百货的股份系为深圳市中海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持,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并未向北辰集团和深圳亚奥披露。
另查,2008年12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二中民初字第16416号民事判决书,就北辰集团与深圳亚奥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了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北辰集团与深圳亚奥之间发生的款项往来属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北辰集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贷款经营业务,亦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不具备贷款人资格。北辰集团与深圳亚奥的借款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深圳亚奥尚未返还的借款本金应为6100万元。鉴于深圳亚奥实际占有和使用了该资金,依照公平原则酌定,深圳亚奥应自2006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向北辰集团支付资金占用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深圳亚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北辰集团6100万元,并支付自2006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
再查,2007年10月23日,南宁百货向国力公司发出了《关于广西国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持南宁百货股权被冻结询征函》,载明:今日从上交所获悉,湖南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岳阳天力电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亿城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海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法律裁定,并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冻结贵司所持有的我公司限售流通股。现特向贵司进行征询,请贵司务必于2007年10月24日上午9:00前给予书面答复,以避免上交所因此事对贵公司及我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予以惩罚。
2007年10月24日,国力公司向南宁百货发出《关于广西国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持南宁百货股权被冻结询征函》的复函,载明:贵函中所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是原告岳阳天力电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亿城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海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合同纠纷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对上述三家公司也无权利义务关系。该案原告方无权冻结我公司名下的任何财产及股权。
2007年10月30日,国力公司就岳阳天力电磁设备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亿城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海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的国力公司持有的南宁百货12 708 822股股份及孳息一事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异议。
2008年12月1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湘高法执决字第58号暂缓执行决定书,载明:岳阳天力电磁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亿城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海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国力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岳中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北辰集团以原调解书中所涉债权债务虚假,原审冻结国力公司持有的南宁百货的股份系错误冻结,损害了实际权利人北辰集团的利益,原调解书内容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该院申请再审,同时申请暂缓执行,并以其房地产作为担保。该院认为,该案已立卷复查,符合暂缓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岳中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暂缓执行。暂缓执行期限三个月,自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本决定之日起计算。
2009年2月2日,北辰集团向北京市公安局进行报案称,2006年至2008年,岳阳天力电磁设备有限公司、国力公司等单位利用虚假合同、协议诈骗北辰集团拥有的南宁百货1100万股权。根据北辰集团的申请,本院与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刑侦支队联系,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刑侦支队称,根据北辰集团报案,北京市公安局已对岳阳天力电磁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海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进行了调查取证,初步证实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书所属的部分款项往来不实,目前该案件尚处于初查阶段。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