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辰实业集团公司与广西国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案 (5)
但是,根据北辰集团提供的证据材料,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了处理涉及本案股份的调解方案,而目前该案又处于再审申诉过程,涉及本案的股权也被多家法院冻结,因此《股权质押协议》所涉股份目前的权属及物上负担状态尚不明确,涉案股份是否属于可以履行给付的状态并不确定。因此,北辰集团现在要求国力公司进行质押登记,条件尚不具备。
综上,虽然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讼的股权权属尚存不确定因素等原因,一审判决的结果可以维持,北辰集团应视条件成熟状态,另行起诉,主张权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万零六千九百四十元,由北京北辰实业集团公司负担(已交纳)。财产保全费五千元,由北京北辰实业集团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十万零六千九百四十元,由北京北辰实业集团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春梅
审 判 员 赵红英
代理审判员 肖皞明
二 ○ ○ 九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王 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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