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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技经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大地科技实业总公司、北京大地花园酒店借款合同纠纷案(2)

2007年9月30日,大地科技公司(甲方)与中技经公司(乙方)签订内容为拆借资金的《协议书》,约定:双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乙方同意拆借资金给甲方,金额为4000万元,期限自2007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按年利率6.84%计算财务费用;鉴于双方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书》已于2007年9月30日到期,因此,甲方应返还给乙方的委托理财本金4000万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自动转为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拆借资金,双方不再另行办理收支手续;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归还乙方拆借资金之日为财务费用计算期,按照财务费用计算期内的具体天数计算财务费用。《协议书》到期后,双方分别于2007年12月31日、2008年3月31日、2008年6月30日签订《资金拆借补充协议书》,除对合同履行期限及财务费用计算比率进行变更以外,其余条款基本不变,《资金拆借补充协议书》最终将合同履行期限展期至2008年8月31日。2008年6月30日,大地花园酒店向中技经公司出具担保承诺函,称鉴于大地科技公司向中技经公司拆借资金4000万元,并于2007年9月30日签订《协议书》、于2008年6月30日签订《资金拆借补充协议书》,其愿对大地科技公司从中技经公司拆借资金的本金和财务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到期后,大地科技公司未向中技经公司支付款项。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中技经公司与大地科技公司于2003年11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虽约定中技经公司将4000万元交由大地科技公司经营,但该《协议书》关于大地科技公司无论盈亏均保证中技经公司获得至少12%回报的约定,其实质属于借款性质。因中技经公司并非金融机构,其不具有对外出借资金的相应资质,其依据该《协议书》向大地科技公司出借资金的行为,违反了相关金融法规,属扰乱国家金融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该《协议书》应为无效。双方此后陆续签订的《协议书》仅对合同履行期限及资金回报率作了变更,其性质仍系企业间借贷合同,故亦属无效。上述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07年9月30日签订拆借资金的《协议书》,则明确约定了中技经公司向大地科技公司提供借款,该《协议书》及其后双方陆续签订的《资金拆借补充协议书》,因违反上述规定亦应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大地科技公司应将基于该无效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返还给中技经公司,中技经公司应将大地科技公司已支付的1950万元及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大地科技公司。中技经公司关于该1950万元系委托理财收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大地科技公司关于其与中技经公司签订的企业借贷合同应为无效,该1950万元应冲抵本金的辩称,法院予以采信。故中技经公司要求大地科技公司返还2050万元及自中技经公司实际提供借款次日,即2003年11月25日起计算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中技经公司主张的超过上述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因担保合同系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故大地花园酒店出具的《担保承诺函》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大地花园酒店明知中技经公司和大地科技公司违反金融法规拆借资金,仍提供担保,其对担保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大地花园酒店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大地科技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大地花园酒店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大地科技公司追偿。法院对中技经公司要求大地花园酒店对大地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超过该部分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中技经公司虽要求大地科技公司和大地花园酒店承担其为申请本案财产保全而向中关村担保公司支付的担保费,但因该笔费用并非为履行本案所涉借款合同必须支出的费用,故中技经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1.中技经公司与大地科技公司于2003年11月18日、2004年2月12日、2004年8月16日、2004年11月18日、2006年1月17日、2006年4月17日、2006年7月18日、2006年10月18日、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于2007年2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07年3月31日、2007年4月30日、2007年5月31日、2007年5月31日、2007年6月30日、2007年7月31日签订的《协议书》,于2007年9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于2007年12月31日、2008年3月31日、2008年6月30日签订的《资金拆借补充协议书》无效;2.大地花园酒店于2008年6月30日出具的《担保承诺函》无效;3.大地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中技经公司借款本金2050万元及利息(自2003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4.大地科技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大地花园酒店对大地科技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大地花园酒店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大地科技公司追偿;5.驳回中技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大地科技公司、大地花园酒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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