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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保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高民终字第16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南滨河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温庆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志勇,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春山,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中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所地(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68号平安发展大厦一、二、六、七、八、九层。

负责人刘柳,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屏,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菲,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汽财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浦发行北京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15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何波担任审判长,法官杨绍煜、谭黎明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汽财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志勇、被上诉人浦发行北京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刘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浦发行北京分行在一审起诉称:2001年6月29日, 浦发行北京分行与北京今日新概念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新概念销售公司)签订编号为20019052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短期贷款合同》(以下简称《短期贷款合同》),约定浦发行北京分行向新概念销售公司提供贷款1485万元,贷款期限自2001年6月29日至2002年6月29日,贷款利率为月利率5.3625‰。同日,浦发行北京分行与中汽财务公司签订编号为20019052的《短期贷款保证合同》,约定中汽财务公司为新概念销售公司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未付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浦发行北京分行依约向新概念销售公司发放了全部贷款。2002年6月29日贷款到期后,新概念销售公司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中汽财务公司及另一保证人北京今日新概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概念管理公司)亦未履行保证责任。为此,浦发行北京分行于2004年4月7日及6月1日分别向新概念销售公司、新概念管理公司及中汽财务公司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三家公司均予签收。2005年1月,浦发行北京分行曾以新概念销售公司、新概念管理公司及本案中汽财务公司为共同被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之诉,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依据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对浦发行北京分行针对本案中汽财务公司提起的诉讼未予受理,并就此向浦发行北京分行书面致函。2005年6月20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浦发行北京分行诉新概念销售公司及新概念管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05)二中民初字第4341号民事判决,判令新概念销售公司、新概念管理公司偿还浦发行北京分行贷款本金12 396 027.01元及相应欠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 670元。上述判决生效至今,新概念销售公司及新概念管理公司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截至2008年6月20日,新概念销售公司共计拖欠浦发行北京分行贷款本金12 378 392.74元及欠息4 707 867.48元。请求判令:1.中汽财务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其偿还贷款本金12 378 392.74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暂计至2008年6月20日为 4 707 867.48元);2.中汽财务公司支付其为实现本案债权已实际支付的律师费85 000元、案件受理费75 67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中汽财务公司承担。

中汽财务公司在一审答辩称:最高人民法院对其暂缓受理、审理的司法保护期到2004年6月30日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16459号案件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诉中汽财务公司案于2006年作出判决,其作为原告于2006年起诉同样受司法保护的中汽长电股份有限公司,说明至少在2006年6月之前以中汽财务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就能受理,浦发行北京分行一直未向其主张权利,已过保证期间,浦发行北京分行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6月29日,浦发行北京分行与新概念销售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019052的《短期贷款合同》,约定浦发行北京分行向新概念销售公司提供贷款1485万元,贷款期限自2001年6月29日至2002年6月29日,贷款利率为月利率 5.3625‰,贷款付息日为公历年每季度第三个月的二十日,对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计收违约利息,并计收复利,贷款违约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同日,浦发行北京分行与新概念管理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新概念管理公司就新概念销售公司对浦发行北京分行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浦发行北京分行还与中汽财务公司签订编号为20019052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短期贷款保证合同》(以下简称《短期贷款保证合同》),约定中汽财务公司为新概念销售公司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未付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上述合同签订后,浦发行北京分行于2001年6月29日依约向新概念销售公司发放了全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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