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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瑞德华盛经贸有限公司与汽巴精细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3)

综合以上两点,2006年、2007年直到现在,汽巴上海向燕山石化直接销售与瑞德华盛转售的差价利益,按照2005年的水平计算,已经超过了瑞德华盛应付给汽巴上海的货款。因此,不再存在瑞德华盛欠付汽巴上海货款问题。

5、汽巴上海所称瑞德华盛应赔偿其不当占有货物损失问题。首先,汽巴上海没能充分证明瑞德华盛占有了其货物;其次,从法律关系上说,该问题与汽巴上海的其他请求是两个法律关系,不应在一个诉讼里解决;第三,从汽巴上海出示的证据看,共发生七笔,离现在时间最近的一笔是发生在2006年1月20日,从2006年1月20日到瑞德华盛收到本案诉状,汽巴上海从未向瑞德华盛提出过主张,所以,这一事实即使存在,汽巴上海的诉讼请求也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汽巴上海起诉瑞德华盛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汽巴上海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瑞德华盛与汽巴上海,以及汽巴高桥原为经销关系,瑞德华盛从汽巴上海及汽巴高桥处购买产品后再转售谋利。2005年2月21日,三方签订《合作备忘录》。该《合作备忘录》确认,瑞德华盛愿意以其原来从汽巴上海购买IRGANOX®1330再转售给燕山石化的经销业务,转成汽巴上海向燕山石化的直接销售同时瑞德华盛向汽巴上海提供代理服务,原转售净差价将以给瑞德华盛佣金的形式来体现并直接用来冲抵和偿付瑞德华盛在汽巴上海和汽巴高桥的应收账款。《合作备忘录》主要约定,扣除相关税项后,瑞德华盛每销售一公斤IRGANOX®1330的净差价为41.88元;本备忘录签署完毕后,瑞德华盛应立即着手促成燕山石化与汽巴上海直接签署一份《化学品销售合同》,其中IRGANOX®1330的销售价格不应低于181.87元/公斤,同时瑞德华盛应与汽巴上海签署一份《化学品代理合同》并为汽巴上海向燕山石化的直接销售提供代理服务,其中汽巴上海应付瑞德华盛的佣金为41.88元/向燕山石化销售并收回货款的每公斤IRGANOX®1330,但销售价格如低于181.87元/公斤,各方将另行确定佣金数额;在上述两合同全部签署的前提下,汽巴上海将开始用应付瑞德华盛的代理佣金自行直接抵扣瑞德华盛应付汽巴上海的货款;截至2005年1月7日,汽巴高桥和汽巴上海在瑞德华盛应收账款分别为3 676 106.9元和8 623 779.79元;就汽巴上海应向瑞德华盛支付的所有佣金款项,瑞德华盛必须提供正规的相应发票;本备忘录及上述相关合同的签署不应影响汽巴上海和汽巴高桥就以上应收账款依法应享有的任何权利。

按上述《合作备忘录》的约定,瑞德华盛与汽巴上海于2005年2月21日签订了《化学品代理合同》,主要内容为,瑞德华盛为汽巴上海1330产品在北京燕山石化地区的非独家代理商;瑞德华盛为汽巴上海提供推介产品、审查客户信誉及资信状况、通知客户购买意向的代理服务;汽巴上海按41.88元/公斤的标准支付代理佣金;代理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此后,瑞德华盛完成了部分代理服务,促成汽巴上海与燕山石化签署2005年度供货协议。2005年7月4日,汽巴上海、瑞德华盛与燕山石化签订《协议书》一份、汽巴上海与燕山石化签订《框架协议》三份。其中《框架协议》约定汽巴上海向燕山石化供货的期限自2005年7月4日至2006年3月31日。

《化学品代理合同》到期后,汽巴上海与瑞德华盛未续签。汽巴上海于2006年5月4日向瑞德华盛发出《终止化学品代理关系》的函,提出因《化学品代理合同》已于2005年12月31日到期,且双方未就续延事宜达成协议,自通知之日起终止《化学品代理合同》以及双方之间的产品代理关系。

在瑞德华盛代理期间,汽巴上海直接与燕山石化签署买卖合同并供货,瑞德华盛提供相应的代理服务,但代理服务的产品范围事实上不止合同约定的IRGANOX®1330产品,还包括IRGAFOS®168、IRGANOX®1010、IRGANOX®1076FD产品,汽巴上海对代理期间销售的所有产品均计取了佣金。

2006年9月6日,汽巴上海向瑞德华盛发出《催款通知书》列明,截至当日,汽巴上海收到的用于抵扣瑞德华盛上述拖欠款项的佣金总额为5 708 216.41元,其中用于抵扣瑞德华盛拖欠汽巴上海应收账款的佣金金额为4 008 182.79元,即截止发函日,瑞德华盛拖欠汽巴上海应收账款为4 621 597.01元。要求其于2006年9月25日前立即付清拖欠汽巴上海的欠款,并就相关佣金开具正式发票。但瑞德华盛并未履行。

一审法院另查,汽巴上海于2006年4月27日向燕山石化开出了03915256号增值税发票,包括:1330产品4300kg,按41.47008547元/kg计佣金数额为178,321.37;1010产品6700kg,按5.555555555元/kg计佣金数额为37,222.22;168产品4300kg,按3.67521367元/kg计佣金数额为15,803.42。该发票项下佣金数额合计231,347.01元。2006年5月9日,汽巴上海开具增值税发票“销项负数”表明,冲销2006年4月27日税票上销售货物。故该部分已计算在内佣金共计231 347.01元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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