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弘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九万零五百六十元,由北京城建弘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六万一千二百零二元(已交纳),由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万九千三百五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九万零五百六十元,由北京城建弘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六万一千二百零二元(已交纳),由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万九千三百五十八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小军
代理审判员 殷立红
代理审判员 肖暤明
二○○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刘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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