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林、卡斯特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恒亿盛世葡萄酒有限公司、李伟革、北京东海鑫业国际酒业有限公司、李景股权转让纠纷案(2)
东海鑫业公司在一审述称:恒亿盛世公司并非东海鑫业公司的股东,其无权提起本案诉讼,恒亿盛世公司与东海鑫业公司之间只存在借款法律关系,东海鑫业公司已经归还了恒亿盛世公司借款,故不同意恒亿盛世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9日,李伟革、王英林与恒亿盛世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及附件一、附件二,该协议约定:李伟革将其持有的东海鑫业公司的31%的股权转让给恒亿盛世公司;王英林将其持有的东海鑫业公司的20%的股权转让给恒亿盛世公司,上述51%股权的股权转让款为51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为:李伟革已实际向东海鑫业公司出资490万元,按照东海鑫业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李伟革还应向东海鑫业公司承担310万元的出资义务、王英林承担200万元的出资义务,受让方恒亿盛世公司同意向东海鑫业公司注入该项资金,代为履行注资义务并受让东海鑫业公司51%的股权。《转让协议》上盖有东海鑫业公司、恒亿盛世公司的公章,同时有李伟革及王英林的签字,但王英林的签字注明为“代签”。附件一中约定:东海鑫业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李伟革已实际注资490万元,余额510万元由恒亿盛世公司注资。附件一亦有李伟革及王英林的签字,“王英林”的签字注明为“代签”。
2007年3月9日上午,东海鑫业公司做出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东李伟革将其持有的东海鑫业公司的31%的股权转让给恒亿盛世公司;公司股东王英林将其持有的东海鑫业公司的20%的股权转让给恒亿盛世公司。具体出让方式和条件由出让方和受让方依法签署《转让协议》。该股东大会决议有李伟革及王英林的签字,王英林的签字注明为“代签”。
2007年3月9日下午,东海鑫业公司做出第二届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因公司股权发生变化,本次会议重新确定执行董事人选石福利先生;对公司监事改选的决定,新任监事人选;同意修改2006年4月18日《北京东海鑫业国际酒业有限公司章程》,通过2007年3月《北京东海鑫业国际酒业有限公司章程》。该决议上有李伟革的签字,盖有恒亿盛世公司及东海鑫业公司的公章。
2007年3月9日,东海鑫业公司做出第一次董事决议:选定李伟革为公司总经理,朴文豪、戎日宽为公司副总经理,戎日宽、李淑荣为财务负责人。
2007年3月9日,《北京东海鑫业国际酒业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将公司股东由李伟革、王英林变更为恒亿盛世公司及李伟革,其中恒亿盛世公司占东海鑫业公司51%的股权,李伟革占东海鑫业公司49%的股权。
2007年3月9日,恒亿盛世公司将270万元出资款汇入东海鑫业公司帐户;2007年3月16日,恒亿盛世公司将60万元出资款汇入东海鑫业公司帐户;2007年3月21日,恒亿盛世公司将100万元出资款汇入东海鑫业公司帐户;2007年4月11日,恒亿盛世公司将50万元出资款汇入东海鑫业公司帐户;2007年5月14日,恒亿盛世公司将30万元出资款交付东海鑫业公司。受让人恒亿盛世公司以向东海鑫业公司注入510万元资金的形式共计向出让人李伟革及王英林支付了股权转让款510万元。
上述股权转让款支付之后,各方当事人并未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007年4月28日,东海鑫业公司将公司公章交予财务总监李淑荣,恒亿盛世公司作为东海鑫业公司的大股东,开始参与东海鑫业公司的经营活动。
2008年6月28日,东海鑫业公司做出第一届第六次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王英林将其出资200万元转让给李景,李伟革将其出资中的160万元转让给李景,其余出资640万元转让给卡斯特公司,转让后,李景出资360万元,占东海鑫业公司36%的股权,卡斯特公司出资640万元,占东海鑫业公司64%的股权。
2008年6月28日,王英林与李景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王英林将其在东海鑫业公司的200万元货币出资转让给李景,李景愿意接受王英林的200万元货币出资。同日,李伟革与李景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李伟革将其在东海鑫业公司的160万元货币出资转让给李景,李景愿意接受李伟革的160万元货币出资。同日,李伟革与卡斯特公司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李伟革将其在东海鑫业公司的640万元货币出资转让给卡斯特公司,卡斯特公司愿意接受李伟革的640万元货币出资。2008年6月28日,东海鑫业公司新的公司章程确认公司股东为卡斯特公司及李景,其中卡斯特公司出资640万元,占东海鑫业公司64%的股权,李景出资360万元,占东海鑫业公司36%的股权。李景通过他人账户向李伟革的个人账户汇款1000万元,作为支付受让东海鑫业公司36%的股权的股权转让款。2008年7月18日,李伟革、王英林出具收据,表明共计收到李景交付的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卡斯特公司未向李伟革支付股权转让款。之后,东海鑫业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东海鑫业公司法人股东名册记载的投资者姓名或名称为:卡斯特公司出资640万元,李景出资3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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