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林、卡斯特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恒亿盛世葡萄酒有限公司、李伟革、北京东海鑫业国际酒业有限公司、李景股权转让纠纷案(4)
本案需解决的第二个问题是《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一审法院认为《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理由如下:东海鑫业公司在成立之时的实际股东只有李伟革一人,只有李伟革享有东海鑫业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虽然《转让协议》上“王英林”的签字并非王英林本人所签,但由于李伟革系东海鑫业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有权转让东海鑫业公司的股权,而王英林只是东海鑫业公司的挂名股东,其并无权对其名下拥有的东海鑫业公司的股权进行处分。《转让协议》系东海鑫业公司的唯一实际股东李伟革及恒亿盛世公司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恒亿盛世公司在签订《转让协议》之后,如约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并实际参加了公司的决策与经营,行使了股东权利义务,东海鑫业公司章程亦做出了修正案,确认恒亿盛世公司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51%的股权,恒亿盛世公司作为东海鑫业公司股东的实质要件已经具备,只是东海鑫业公司未在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对于《转让协议》何时生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双方达成股权转让合意,此时《转让协议》就应该已经成立并生效。本案中,虽然恒亿盛世公司在签订《转让协议》后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但是工商登记只是公示行为,对外起对抗效力,这种登记是证权性的,而不是设权性的,只具有证明权利的效果,未经登记不会导致整个商事行为失效,只是该事项本身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在股权转让中,变更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属于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内容,而非其生效要件。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效力并不受工商登记是否变更的影响。故工商登记是否变更既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也不影响股权的取得,只不过股东权转让各方不能凭转让合同或者公司工商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已。
本案须解决的第三个问题是李伟革、“王英林”分别与李景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及李伟革与卡斯特公司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是否有效。一审法院认为,李伟革、“王英林”分别与李景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有效,而李伟革与卡斯特公司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部分无效,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虽然工商登记是否变更既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也不影响股权的取得,但是股东权转让各方不能凭转让合同或者公司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体现着商法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这里优先保护的是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第三人与股权出让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了股权受让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关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则股权出让人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即使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亦应按照无效合同处理。本案中,李景受让股权并非恶意,从目前证据来看,并无证据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李伟革已将东海鑫业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恒亿盛世公司,且李景亦实际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且李伟革对东海鑫业公司49%的股权享有处分权,故李景取得东海鑫业公司36%的股权合法有效,对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及有权处分的角度出发,李伟革、“王英林”分别与李景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应属有效。李伟革系东海鑫业公司的总经理,同时,其也是卡斯特公司的总裁及法定代表人,并拥有卡斯特公司80%的股权,卡斯特公司的两名股东李伟革及李捷均在明知东海鑫业公司51%的股权已经转让给恒亿盛世公司的情况下,卡斯特公司又受让李伟革在东海鑫业公司64%的股权,李伟革与卡斯特公司已经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恒亿盛世公司的利益,且该转让亦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卡斯特公司并非善意第三人,从这个角度出发,李伟革与卡斯特公司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应属无效,但考虑到李伟革对东海鑫业公司49%的股权享有处分权,在其将东海鑫业公司36%的股权转让给李景之后,其对东海鑫业公司13%的股权尚享有处分权,其将该部分转让给卡斯特公司的行为属有权处分,合法有效,但李伟革将另外东海鑫业公司51%股权转让给卡斯特公司的行为无效。
本案需解决的第四个问题是东海鑫业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从本案来看,王英林系东海鑫业公司的挂名股东,李伟革才是东海鑫业公司的唯一股东,在李伟革与恒亿盛世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之后,恒亿盛世公司取得东海鑫业公司51%的股权。由于李景属善意第三人,其取得东海鑫业公司36%的股权合法有效,故李景持有东海鑫业公司36%的股权。李伟革将13%的股权转让给卡斯特公司的行为为有权处分,该13%的股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故卡斯特公司持有东海鑫业公司13%的股权。东海鑫业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为:恒亿盛世公司持有东海鑫业公司51%的股权;李景持有东海鑫业公司36%的股权;卡斯特公司持有东海鑫业公司13%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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