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林、卡斯特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恒亿盛世葡萄酒有限公司、李伟革、北京东海鑫业国际酒业有限公司、李景股权转让纠纷案(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财产保全费五千元,均由李伟革、卡斯特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王英林、卡斯特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小军
代理审判员 殷立红
代理审判员 肖皞明
二 O O 九 年 四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刘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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