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翎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与北京永安实业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高民终字第15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双翎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南关村。
法定代表人乔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宪宏,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蓉,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永安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永安里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大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久,北京张国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进波,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城建办副主任,住(略)。
上诉人北京双翎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永安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13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刘小军担任审判长,法官殷立红、法官肖皞明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3月1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宪宏,永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国久、徐进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翎公司在一审起诉称,双翎公司成立于1989年,是中港合资经营企业。后因经营不善,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8日以(2007)一中民破字第5679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同时指定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依法开展破产清算工作。永安公司的前身昌平县昌平镇南关二队综合加工厂(以下简称南关加工厂)是双翎公司注册成立时的股东之一,其以9.94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折合20万美元,占投资总额的25%。但是迄今为止,永安公司并未将土地使用权依法移转到双翎公司名下,并且在1994年11月18日申请将该地块变更为国有土地。为保护债权人权益,顺利进行破产程序,现破产管理人依据《破产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依所请。双翎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永安公司在一审答辩称,不同意双翎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为:1、永安公司已经依照合资合同和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不存在土地转移手续的问题;2、现在永安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划拨的,不能办理转移手续。在出资时是集体土地,按照规定,也是不能办理转移手续的。因此,双翎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翎公司成立于1989年9月,合营各方为:南关加工厂(甲方)、北京供电局(乙方)、香港甲子电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甲子公司,丙方)。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80万美元,其中南关加工厂以8亩土地的15年使用权,折合20万美元投入,占投资总额的25%;北京供电局投资40万美元,占投资总额的50%,包括设备、仪器折合15万美元,流动资金25万美元;甲子公司投入资金20万美元,占投资总额25%。合营公司占地8亩,由南关加工厂依法向有关部门缴付土地使用费。合营期限为15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向双翎公司颁发外经贸京字[1989]114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该证书记载的合资年限为15年。
1989年10月24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期限:1989年10月24日至2004年10月23日。
1990年1月20日北京会计事务所出具(90)京会字第0058号《验资报告》,确认合资三方的出资数额及比例。
1991年2月28日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91)京会字第208号《第二期验资报告》,写明:一、第一期投入资本的验证情况是:甲方(南关加工厂)按15年合营期计算投入8.3亩土地,折合175 857美元,尚差24 143美元未投足;乙方(北京供电局)投入设备和流动资金计2 110 585元人民币,合446 958.98美元,乙方应出资40万美元,多投入211 745元人民币,合46 747.68美元,由合营公司作其他应付款处理;二、本次验证资本情况:甲方于1990年11月2日由昌平县规划管理局批准其将耕地1.64亩作为建厂盖房用,乙方已将此土地使用权交付合营公司。按当日汇率1美元合4.7221元人民币,每亩地合667平方米,每平方米土地年作价10元,15年合营期计算1.64亩土地合34 747.68美元,连同第一期投入8.3亩土地合175 857美元,共计投入9.94亩土地合210 604.68美元,比合同规定的20万美元出资额,超投0.5亩土地,合10 604.68美元,对超投部分,由合营公司作其他应付款处理,以上甲方投入的土地使用权,已由合营公司确认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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