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凉州区财政局、北京鼎泰亨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
北京鼎泰亨通公司服从一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其针对信达兰州办事处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一、信达兰州办事处所诉债权经国家行政性划拨已从甘肃皇台合法转移至甘肃华藏冶金公司符合事实,符合法律规定。二、一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驳回信达兰州办事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信达兰州办事处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甘肃皇台、凉州区财政局、北京鼎泰亨通公司共同提供的信达兰州办事处于2006年9月出具的《承诺函》(复印件)外,其余内容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在本案二审庭审中,甘肃皇台、凉州区财政局、北京鼎泰亨通公司陈述:信达兰州办事处于2006年9月出具的《承诺函》的原件,存放于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本院根据信达兰州办事处所提异议及请求,责令甘肃皇台、凉州区财政局、北京鼎泰亨通公司提供存放上述《承诺函》原件的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联系地点、联系方式,以便本院依法进行查验、核实。在本院的限期内,甘肃皇台、凉州区财政局、北京鼎泰亨通公司未予提供。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武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将借款人甘肃皇台的资产进行行政性划转并设立其它公司,在借款人甘肃皇台仍然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借款合同》借款人变更的法律效力。鉴于甘肃皇台、凉州区财政局、北京鼎泰亨通公司提供的《承诺函》没有原件,并且亦未提供上述《承诺函》原件备存查验线索,其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债权人信达兰州办事处同意本案所涉债权进入破产程序。在借款人甘肃皇台仍然存续的情况下,武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无权将本案所涉债权实施行政性划转到新设公司后、再划转到破产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武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上述行政性划转行为,在事实上为凉州区财政局免除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信达兰州办事处在本案一审诉讼中,也没有将破产企业列为本案当事人。信达兰州办事处亦未向破产企业甘肃华藏冶金公司申报过债权。因此,一审法院在《承诺函》没有原件、且信达兰州办事处持有异议的情况下予以认定,并驳回信达兰州办事处的起诉不当。一审法院应对本案进行审理。信达兰州办事处的上诉理由成立,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10665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范士卿
审 判 员 赵红英
代理审判员 龚晓娓
二 ○ ○ 九 年 四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于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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