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区建设发展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
一审法院裁定认为:城德公司以与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之间具有注浆专业承包施工合同关系为基础,起诉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赔偿因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但城德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亦对城德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故城德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城德公司的起诉。
城德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城德公司虽未与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签订书面合同,但口头和其他形式的施工合同真实存在;2.所谓城德公司注浆试验不合格是虚假陈述;3.城德公司在合同约定后,完成了施工前期准别工作,并且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工作;4.施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全部进行下去,是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过错所致,应当赔偿城德公司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或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在二审审理期间,城德公司向本院提交一份“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京山线K180+034塘沽区中心路下穿编组站11.5m-11.5m双孔框架地道桥平面布置图(推荐方案)”打印件,因中铁六局以该份证据不属于二审新的证据为由不同意发表质证意见,且塘沽建总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持有异议,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组织质证。各方当事人均确认以下事实:中铁六局中标取得中心北路下穿京山铁路地道(一标段)北侧U型槽和顶进铁路段封闭箱体工程的施工,塘沽建总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中铁六局于2006年9月15日就上述工程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城德公司经北京铁路局推荐,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期间,在中心北路地道桥现场进行了三次地基处理的可行性注浆加固试验,并由塘沽建总向城德公司支付了1 180 000元试验费用。但城德公司否认试验结果未达到铁路行车设备安全技术要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城德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以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存在违约行为为主要事实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损失之诉。但城德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之间存在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曾向其发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约,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其所提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且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已经接受。而且,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均否认与城德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院认为,城德公司与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之间未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在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中,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不是适格诉讼主体。综上,城德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波
代理审判员 杨 绍 煜
代理审判员 谭 黎 明
二 O O 九 年 四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刘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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