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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农泰和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金莎苑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高民终字第1813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农泰和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生防楼。

法定代表人李新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媛,北京市金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军昌,北京市金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金莎苑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0号(北门东侧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廖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立,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文中,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农泰和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泰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莎苑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莎苑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4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何波担任审判长,法官杨绍煜、谭黎明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09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莎苑公司在一审起诉称:2006年3月18日,中农泰和公司与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以下简称环发所)签订《委托经营合同书》,约定:环发所将其拥有管理使用权、位于中国农业科学院东门北侧试验站内大型生态温室项目用地委托给中农泰和公司建设经营。此外,中农泰和公司、环发所还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合作第三方等事宜进行了约定。2006年11月1日,金莎苑公司在中农泰和公司、环发所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书》的基础上,经与环发所协商,就合作投资经营该大型生态温室项目达成一致,签订了《合作投资建设经营协议》,成为该项目的合作方。根据该协议的约定,中农泰和公司负责提供合作项目用地的前期规划、建筑设计、建筑规划、市政工程、道路交通等相关政府报批手续和合作用地上的拆迁安置工作,费用在金莎苑公司投资款中列支,并应在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环发所金莎苑公司为该项目的合作方;如因中农泰和公司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超过3个月,应视为违约,金莎苑公司有权要求在7日内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由此给金莎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金莎苑公司在与中农泰和公司签订《合作投资建设经营协议》后,即投入该项目建设。但是在2007年 6月,经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该项目因未得到中国农业科学院的认可,建设根本无法进行,从而给金莎苑公司在该项目上的投资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金莎苑公司因该项目建设陆续向中农泰和公司和环发所支付或直接投入了如下费用:2006年11月14日支付了300万元的履约保证定金;2007年2月12日支付了60万元的电力增容费;2007年2月14日支付了12万元的拆迁安置费用;2007年5月21日环发所收取了金莎苑公司抵给中农泰和公司的项目费用1万元(房屋租金),以上费用合计373万元。该项目建设终止后,金莎苑公司多次找中农泰和公司、环发所协商解决善后事宜,中农泰和公司、环发所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解除金莎苑公司与中农泰和公司签订的《合作投资建设经营协议》;2、中农泰和公司双倍返还金莎苑公司合同项目定金600万元;3、中农泰和公司偿付金莎苑公司其他项目投资(损失)款173万元〔①电力增容费60万元;②拆迁安置费(周转房拆除费)12万元;③房屋租金1万元(抵作给中农泰和公司的项目费用);④咨询费(品牌形象管理费)50万元;⑤项目管理费50万元〕,以上合计773万元;4、中农泰和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中农泰和公司在一审答辩称:双方合作协议解除的原因是金莎苑公司违约;金莎苑公司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缺乏依据;金莎苑公司违约给中农泰和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

中农泰和公司在一审反诉称:中农泰和公司于2006年3月18日与环发所签订《委托经营合同书》,受托对合同所涉项目进行建设经营,并约定了权益分配方案。此后,中农泰和公司与金莎苑公司建立了合作投资建设经营关系,根据双方于2006年11月1日签订的《合作投资建设经营协议》,合作期限为16年,包括建设期限1年和经营期限15年。协议同时约定,协议生效后,中农泰和公司即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本项目项下的任何合同、协议。另外,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大型生态温室项目的权属和利益分配协议”的约定,在经营期的第一阶段,金莎苑公司应当每年向中农泰和公司交纳委托使用费320万元。但是上述协议签订之后,金莎苑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合同,导致自2006年11月至2007年9月初,双方实际终止合作经营关系,长达将近1年的时间,项目都没有任何进展。由于中农泰和公司与环发所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书》在先,对争议项目的建设经营与权益分配均有合同制约,在与金莎苑公司的合作协议存续期间,根据协议约定中农泰和公司不能另行寻找合作他方。所以,直到2007年9月,因金莎苑公司资金仍不到位不能开工,中农泰和公司才通知金莎苑公司离场,由中农泰和公司自己接手建设。金莎苑公司的不履约直接导致项目建设迟延长达10个多月。请求判令:金莎苑公司赔偿中农泰和公司因金莎苑公司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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