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农泰和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金莎苑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2)
金莎苑公司针对中农泰和公司的反诉答辩称:中农泰和公司反诉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金莎苑公司与中农泰和公司签订的《关于农科院“环发所”大型生态温室项目背景的备忘》,但北京市建委对项目建设有明确规定,农业部办理农业项目立项也要有批复,双方约定边建边报批,明显违反法律。自签订合同至今,中农泰和公司未拿出任何批准文件,金莎苑公司没有付款的义务。中农泰和公司主张的损失缺乏证据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18日,环发所(委托方、甲方)与中农泰和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委托经营合同书》,约定:双方一致认为甲方实验站清理整改、新建大型生态温室项目可行性成立,决定合作实施该项目。其中:1.3、该项目所占的试验用土地、现有地附属物的法定使用权人为中国农业科学院。甲方作为中国农业科学院下属的二级法人单位,经其授权,对该地块及现有地上物拥有管理使用权;2.1、甲方以实验站南区土地及永2号建筑的16年使用权作为对项目的投资,乙方以项目建设资金约2500万元作为对项目的投资,共同建设大型生态温室,绿化美化站内环境。项目建成后,由乙方负责经营;3.1、双方对乙方所做项目设计达成一致之日起进入建设期,建设期预计1年,至双方验收止;3.2委托经营期限为15年……;3.3、经营期内,乙方全权负责该项目的经营活动,甲方不参与项目日常的经营与管理;5.1、在拆迁阶段,乙方主要责任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完成项目设计及配套工程的建设任务;5.4、甲方应保证按期提供土地,协调项目期内乙方与中国农业科学院主管部门的关系,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建设相关的审批手续及水电气暖等项事宜,保证项目的顺利建设;5.5、双方约定本合同签订后,共同派出高层管理人员成立项目筹备办并开展工作;6.1、甲方负责提供对合作项目用地的前期规划、建筑设计、建筑规划、市政工程、道路交通等相关政府报批手续,其费用在乙方工程投资项下列支……本项下的政府批准文件应在温室大棚建设完成后1年内实现。
2006年11月1日,中农泰和公司(甲方)与金莎苑公司(乙方)签订《合作投资建设经营协议》,约定:鉴于:1、甲方受环发所委托,负责该院大型生态温室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并与该院环发所就建设经营大型生态温室项目签订了协议。甲、乙双方就共同投资建设经营大型生态温室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协议。一、合作项目陈述:1.1、合作项目名称:大型生态温室项目; 1.3、项目建设规模与投资估算:项目的设计与施工,要采用甲乙双方与环发所协商议定的设计与建造技术……。全部建设概算约5000万元。二、合作项目的依据:2.1、甲方与环发所于2006年3月18日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2.2、环发所关于建设生态温室项目的会议纪要及所务会的决定;2.3、海规委关于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及图鉴。四、项目合作期限:4.1、自项目设计完成,并经环发所和甲乙双方对设计达成一致之日进入建设期,建设期预计1年,至双方验收止;4.2、合作经营期限为15年。双方对建设项目验收、并取得餐饮经营资质后的第60日作为合作经营起始。五、项目的权属和利益分配:5.1、经营合作期内,项目占用的土地及地上物权归环发所所有。乙方对涉及大型生态温室经营项目的地上物拥有使用权,包括经营与收益等权益;5.2、项目经营期内,乙方全权负责该项目的经营活动。乙方对大型生态温室内的高档餐饮项目拥有经营权,独立核算。乙方如要求改变大型生态温室内的经营内容,需提前与甲方协商,在甲方及院所方面均同意后方可进行。甲方不参与项目的日常经营及管理;5.3、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详见附件3。六、项目建设经营中甲方的权利及义务:6.1、甲方负责提供对合作项目用地的前期规划、建筑设计、建设规划、市政工程、道路交通等相关政府报批手续,其费用在乙方工程投资项下列支,并保证本项目设计、规划、建设手续真实、合法、有效、确保项目施工顺利开展。本项目下的政府的批准文件应在温室大棚建设完成后1年内实现;6.2、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应告知环发所乙方为本项目的合作方,乙方的基本情况在环发所备案;6.3、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环发所因本项目而产生的合作关系,协助乙方完成土建市政工程;6.4、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尽快完成拆迁安置工作,将合作用地交付乙方,其费用在乙方工程投资项下列支;6.5、甲方有权与乙方按时分配利益;6.9、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本项目项下的任何有关合同、协议。七、项目建设经营中乙方的权利及义务:7.1、依约按期足额支付甲方所得利益;7.2、负责承担本协议1.3项下所确定的全部建设资金的投入;协助甲方完成项目的规划设计;按规范要求组织施工,配合完成工程验收并交付使用。工程验收由环发所主持,遵照农科院相关项目验收程序进行,并出具验收合格表;7.3、合作经营期内,乙方对生态温室拥有自主经营权、独立核算、盈亏目负。如发生相关安全责任事故,由此产生的赔偿由乙方承担。八、违约责任:8.1、在建设期内,因乙方不能及时提供足够的资金保障或乙方与建设装修施工方发生纠纷等原因导致建设装修工程停建超过3个月,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作,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在10日内将建设装修工程全部移交甲方,以便甲方继续实施该项目;乙方每延期1日移交,应向甲方支付2万元违约金;在项目完全移交甲方后,双方按照工程实际结算价格补偿;8.2、在建设期内,因甲方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停建超过3个月,视为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作;并要求甲方在7日内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双方按实际工程结算价格清算补偿;8.3、建设期内,双方的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8.4、经营期内,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但如发生9.3条的情况除外;8.5、经营期限内,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5.3款约定的付款时间或付款金额,则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5000元人民币滞纳金;8.6、如合作终止后乙方不按期向甲方移交该建筑,则每延迟1日,应当支付2万元违约金。九、合同执行:9.1、双方不得终止本协议的履行;9.3、因战争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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