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麦斯得尔家具有限公司与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2)
上述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收费收据、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6075号《公证书》、(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23648号《公证书》、委托调查协议、调查费发票、公证费发票、购买沙发床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成都中西街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意大利•意多沙发宣传册、2004年意大利•生活的方式杂志、东菱沙发2005年广告和2005年雅虎网站刊登的沙发图片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诺维绅公司拥有涉案专利权,受我国专利法的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大小、材质、内部结构及性能,不是判定两者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依据。涉案专利产品与麦斯得尔公司生产、销售的“S37沙发床”产品均是沙发床产品,属于同类产品。以一般消费者的眼光对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较,可以看出二者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
麦斯得尔公司虽提交了相关在先设计的证据主张涉案专利在其申请日前已被公开,属于公知技术,但前述文件图片显示的沙发外观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存在较明显的差异。麦斯得尔公司以上述证据作为公知技术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麦斯得尔公司制造、销售涉案S37沙发床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依诺维绅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判令麦斯得尔公司停止侵权以及赔偿伊诺维绅公司经济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确定的赔偿数额适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麦斯得尔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由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元(已交纳),由北京麦斯得尔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三千八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七十五元,北京麦斯得尔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 О О 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陈 明
书 记 员 刘 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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