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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东方机械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2)

附件6:四川省荣县公证处(2006)荣证字第524号公证书,随附有2006年8月9日东方机械厂委托律师对祁付华、吴国治和吴智林进行调查询问的调查笔录以及荣县公证处公证员制作的现场监督记录,复印件18页。调查笔录中,证人祁付华、吴国治和吴智林均声称2001年7月在荣县东方机械厂购买了玉米脱粒机,调查律师出示的附件3-5的发货单系购买时东方机械厂出具,发货单上写的名字“吴国志”是吴国治实际习惯使用的名字,“吴志林”是吴智林原来的名字;

附件7:四川省荣县公证处(2006)荣证字第525号公证书,随附有2006年8月9日东方机械厂对吴智林、吴国治和祁付华各自声称购买的玉米脱粒机拍摄的照片以及荣县公证处公证员的现场记录,复印件12页;

附件9:编号为川01138的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其上记载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东方机械厂的“志诚牌5TY-270型玉米脱粒机”经省级鉴定合格可以推广,批准日期为2001年12月30日,有效期五年,复印件1页;

附件10:编号为川C01138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其上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东方机械厂生产的“志诚牌5TY-270型玉米脱粒机”经省级鉴定合格可以推广,批准日期为2005年7月8日(换证),有效期至2006年12月止,复印件1页;

附件11: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于2006年8月14日就附件9的推广许可证因更名而换发为附件10的推广鉴定证一事出具的相关证言,复印件1页;

2006年9月13日,东方机械厂提交了补正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的请求理由表格中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更正为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5份附件,其中:

附件15:四川省荣县公证处(2006)荣证字第573号公证书,随附2006年9月8日东方机械厂将东方机械厂生产的5TY-270型玉米脱粒机及吴智林、钟佑英(吴国治之妻)和祁付华各自声称购买的玉米脱粒机拆分后拍摄的照片、拍摄的VCD光盘以及荣县公证处公证员制作的现场记录,复印件15页,含VCD光盘一盘;

李荣武于2006年9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东方机械厂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2006年11月23日,李荣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5份反证材料,其中:

反证3:四川省安岳县公证处(2006)川资安证字第745号公证书,随附2006年9月12日李荣武委托律师对叶德英、刘树华进行调查询问的调查笔录以及安岳县公证处公证员制作的工作记录和拍摄的照片,复印件共11页。调查笔录中证人叶德英称,祁付华是其丈夫,在荣县东方机械厂上班七八年了,2006年没有人在家中了解情况,家里的一台玉米脱粒机是前年祁付华在荣县东方机械厂购买的,机器送修去了;证人刘树华称自己与吴国治、吴智林都是荣县东方机械厂的职工,吴国治跑销售,吴智林是电工;

反证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受让方东方机械厂,让与方李荣武,签订时间2003年6月20日,复印件13页;

2007年2月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东方机械厂当庭放弃了附件8、附件12和附件17这三份证据,李荣武声明放弃反证1和反证2。东方机械厂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附件1、3-7、9-11、15构成使用公开的证据链破坏权利要求1-6的新颖性,放弃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无效理由。李荣武对东方机械厂提交的附件1-2、附件9-11的真实性无异议,东方机械厂对李荣武提交的反证4-5的真实性无异议。东方机械厂当庭出示了附件3-7、13、15的原件,李荣武不认可其真实性;对附件6-7、13、15、16的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公证书的内容真实性有异议,并认为出具证言的证人均未出庭质证,对证人证言不能采信;李荣武也不认可附件14的真实性;李荣武要求核对附件18-19的原件,东方机械厂表示没有原件。李荣武当庭出示了反证3的原件,东方机械厂认可反证3的形式真实性,不认可内容真实性。东方机械厂当庭提交了附件20,即四川省荣县公证处(2007)川荣公证字第196号公证书,随附2007年1月29日东方机械厂委托律师对叶德英、周淑先进行调查询问的调查笔录以及荣县公证处公证员制作的现场监督记录。附件20的调查笔录中证人叶德英称,祁付华是其丈夫,农闲的时候曾在荣县东方机械厂做临时工,家里的一台玉米脱粒机是前几年祁付华在荣县东方机械厂买的,2004年没有买过玉米脱粒机,玉米脱粒机在房间里,2006年9月12日有律师和公证员了解情况时曾威胁自己签字;证人周淑先声称,2006年9月12日律师向叶德英取证时在场,叶德英受到威胁签字的。附件20用以证明反证3中被调查人叶德英受到威胁。李荣武对附件20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公证书的内容有异议,认为反证3的照片中叶德英没有受到胁迫的样子。东方机械厂主张只有东方机械厂才有5TY-270这一型号,并且东方机械厂只生产一个型号、一种结构的玉米脱粒机;李荣武主张5TY-270型是通用型号,一种型号可对应多种结构,并要求庭后提供相关的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专利复审委员会允许李荣武在口头审理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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