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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月雀与台州北平机床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3)

综上,上诉人王月雀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九千八百元,由王月雀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九千八百元,由王月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继祥

代理审判员 刘晓军

代理审判员 钟 鸣







二ΟΟ九 年 三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孙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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