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高行终字第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75001卡斯蒂格利奥勒大街8号(8 R DE CASTIGLIONE 75001 PARIS)。
法定代表人米歇尔•拉科斯特(Michel LACOSTE),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志泽,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丽静,女,汉族,1981年3月1日出生,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涂嘉雯,该委员会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 INTERNATIONAL PTE 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乌美三道3号鳄鱼大厦。
法定代表人洪文展(ANG Boon Tian),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平,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拉科斯特公司)因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9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2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拉科斯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志泽,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涂嘉雯,被上诉人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简称鳄鱼国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张平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拉科斯特公司于1983年12月28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第213413号鳄鱼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4类(毛巾、浴巾等),经续展后的专用期限至2014年9月29日止。
引证商标一
1998年6月15日,拉科斯特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1343212号鳄鱼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4类(床罩、鸭绒被等),经续展后的专用期限至2009年12月13日止。
引证商标二
1998年12月1日,拉科斯特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1381045号鳄鱼文字商标的注册申请(下称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4类(床单、桌布等),经续展后的专用期限至2010年4月6日止。
引证商标五
此外,拉科斯特公司还对其分别于1998年2月6日在法兰西共和国(简称法国)进行了基础注册的G695846号鳄鱼图形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三)、1989年11月24日在法国获得基础注册的G552436号鳄鱼文字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四)、1992年3月20日在法国获得基础注册的G590156号“lacoste及图形”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六)在中国进行了领土延伸保护,引证商标三、四、六指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24类布料等。
引证商标三
引证商标四
引证商标六
2000年7月3日,鳄鱼国际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1617087号“CARTELO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4类(床上用毯、床垫、枕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颜色。
被异议商标
2004年12月22日,商标局就拉科斯特公司和案外人鳄鱼恤有限公司(简称鳄鱼恤公司)对被异议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做出(2004)商标异字第2048号《“CARTELO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CARTELO及图”予以核准注册。拉科斯特公司于2005年1月7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8年5月20日做出商评字〔2008〕第4946号《关于第1617087号“CARTELO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4946号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拉科斯特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拉科斯特公司在商标异议复审程序当中并没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作为提起异议复审程序的法律依据,拉科斯特公司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均已对此事实予以确认。由于本案为行政诉讼,进行司法审查的对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拉科斯特公司在异议复审程序中没有提出、商标评审委员会亦没有审查的事实与理由,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不能直接予以评判。此外,拉科斯特公司所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内容包含于商标法第一条规定之中的主张,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对此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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