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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施华洛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施华洛世奇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3)

施华洛世奇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施华洛世奇公司成立于1968年12月,是在列支敦士登公国登记注册的公司,主营业务为水晶产品的制造和销售。

1987年7月30日,施华洛世奇公司经核准取得第384001号“SWAROVSKI”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珠宝饰物仿制品,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7年7月29日。

1989年8月30日,施华洛世奇公司经核准取得第385013号“施华洛世奇”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金银珠宝饰品及其仿制品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09年8月29日。

1989年4月20日,施华洛世奇公司经核准取得第346372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4类金银珠宝饰品及其仿制品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09年4月19日。

2004年11月7日,施华洛世奇公司经核准取得第3520173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天然宝石、人造宝石、珠宝、人造珠宝、装饰品(珠宝)等,有效期至2014年11月6日。

另外,施华洛世奇公司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就其已进行基础注册的G855156号“施華洛”商标、G855155号“施华洛世奇”商标、G860811号“SWARO”商标和G857107号“SWAROVSKI”商标在中国进行了领土延伸保护,上述国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均为第41类娱乐、教学、文化活动、组织服装表演等。

施华洛世奇公司主张,由于其主营业务和商业信誉集中在第14类水晶饰品类商品上,因此仅以其在第14类上注册的第384001号、第385013号、第346372号和第3520173号商标作为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基础。

自1994年施华洛世奇公司在北京设立代表机构后,其商品开始进入中国市场。至2007年,施华洛世奇公司在我国的27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41个大、中型城市设立了112家分店,形成了完整的销售网络。

2005年至2007年,施华洛世奇公司为其进口至中国的商品交纳的进口增值税额每年均达到数千万元。

自1994年进入中国市场后,施华洛世奇公司对其注册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在全国和地区范围发行的多家报刊杂志上持续地刊登广告,并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香港等城市举办多次新品发布会和产品展示会,主办时尚派对,参与公益活动。施华洛世奇水晶会也在中国成立了分会,为会员提供免费会员刊物等,在宣传中均使用了“SWAROVSKI”、“施华洛世奇”商标,有的还使用了“ ”和“ ”商标。2005年至2007年,施华洛世奇公司对其品牌宣传所支出的费用每年均达到上千万元。

2000年2月24日,商标局在(2000)商标异字第59号《关于第1195227号“SWAROVSKI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中认定,施华洛世奇公司是生产和销售水晶制品、首饰品的公司,“SWAROVSKI”和“SWAROVSKI及天鹅图形”商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获得注册,尤其以玻璃及水晶制工艺品为主,其产品具较高知名度。2007年,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多起假冒“SWAROVSKI”和“ ”商标的摊位进行了处罚。

施华洛公司是一家提供婚纱摄影服务的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16日。在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等地开有店面。

2006年1月21日,施华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奕国经核准注册了第3746575号“ ”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婚纱摄影、婚纱录影等。2006年10月19日,杨奕国与施华洛公司签订了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杨奕国许可施华洛公司使用其注册的上述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2006年10月20日至2016年1月20日。

2007年8月31日,施华洛世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以下简称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施华洛公司位于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105室施华洛婚纱精品概念馆的门头、橱窗、价目单、照片展示册等进行了拍照。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了(2007)京国证民字第08405号《公证书》。

依据上述公证书所附照片,施华洛公司店面门头上横向依次使用了“ ”图形、“SWAROV”、“施華洛婚纱精品概念馆(其中“施華洛”三字突出使用)”文字。在橱窗中有单独使用“SWAROV”文字的,还有使用“ ”图形,旁边有“施華洛”文字的。在价目单的右上角上使用了“ ”图形和“SWAROV”文字。在照片展示册上有使用“SWAROVSKI水晶概念礼服”文字的,还有使用“ ”图形加“SWAROV”文字的。

施华洛世奇公司还拍摄了施华洛公司位于该店门外的宣传气柱上使用“SWAROVSKI”文字宣传其“水晶概念礼服”的照片,但该拍摄过程未经公证。

2007年3月到11月出版的多份《新京报》和《精品购物指南》上有施华洛公司刊登的广告。广告中分别使用了“SWAROVSKI水晶概念礼服”文字、“SWAROV”文字、“施华洛(或突出使用)婚纱精品概念馆”文字、“施華洛(或突出使用)婚纱精品概念馆”文字。在2007年4月3日出版的《新京报》上还有施华洛公司登载的一篇宣传文章,第一段介绍了施华洛世奇公司的品牌历史,第二段中有“SWAROVSKI水晶概念礼服由国际知名礼服设计师苏菲发表……选用最华丽昂贵的SWAROVSKI水晶作为主要素材”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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