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施华洛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施华洛世奇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4)
2007年8月7日,施华洛世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通过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局域网上网,输入www.swarov.com.cn网址,进入该网址首页,并对该网站的所有网页内容进行了打印。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了(2007)京国证民字第07130号公证书。在该网站首页右侧有“SWAROVSKI水晶概念礼服”文字。网站下面的网址显示为www.swarov.com.tw,下面公司地址为“桃園市復興路244號(近南華街口)”等。施华洛公司认可swarov.com.cn域名是其注册的,但称其在注册了该域名后一直没有建立网站,而是直接链接至台湾施华洛婚纱摄影公司的网站,所以在网页下面显示的是台湾的域名和公司地址。施华洛世奇公司原审诉讼中又补充提交了一份从施华洛公司www.swarov.com.cn网址上打印的两页内容的证据,该打印件显示施华洛公司在其网页上使用了“swarov”文字和“ ”图形加“施華洛”文字。施华洛公司认可该打印件是从其网站上打印的。
施华洛公司主张其使用“SWAROVSKI水晶概念礼服”文字是因为其礼服上使用了“SWAROVSKI”品牌的水晶饰品,但施华洛公司对此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2007年9月5日,施华洛世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通过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局域网上网,输入http://www.ce.cn/网址,进入“中国经济网”网站首页,并对该网站“服务信息”页面下找到的《施华洛世奇遭遇跨行“模仿秀”》的文章内容进行了打印。另,施华洛世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再输入http://www.google.com网址进入google网站,在该网站搜索“施华洛世奇遭遇跨行‘模仿秀’”文字,搜索到三篇文章,施华洛世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该三篇文章的内容进行了打印。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了(2007)京国证民字第08406号《公证书》。施华洛世奇公司以此证据证明施华洛公司的行为已经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了混淆和误认。
施华洛世奇公司于2008年3月1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第3476575号注册商标申请,现该商标争议案件正在评审中。
施华洛世奇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公证费9000元。
上述事实有施华洛世奇公司的第384001号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第385013号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第346372号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第3520173号商标注册证,以及G855156号、G855155号、G860811号和G857107号国际注册商标登记资料;施华洛世奇公司北京代表处登记证书、施华洛世奇公司中国子公司、分公司及代表处信息资料及营业执照、施华洛世奇(上海)装饰品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施华洛世奇(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施华洛世奇公司与施华洛世奇(上海)装饰品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普通许可协议、施华洛世奇公司与施华洛世奇(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普通许可协议;施华洛世奇公司在中国商标局进行其他项商标注册的商标注册证、经过公证认证的施华洛世奇公司在奥地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施华洛世奇公司在美国商标注册官方网站搜索其在美国注册商标情况的公证书及中文翻译件、经过公证认证的施华洛世奇公司在美国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施华洛世奇公司在中国台湾省商标注册相关网站搜索其在中国台湾省注册商标情况的公证书、施华洛世奇公司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商标注册官方网站搜索其注册商标情况的公证书、施华洛世奇公司在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官方网站搜索其注册商标情况的公证书及中文翻译件、经过公证认证的施华洛世奇公司的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施华洛世奇公司中国大陆专卖店营业执照或销售合同; 2005年施华洛世奇公司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共计:31 961 079元)、2006年施华洛世奇公司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共计:36 597 233元)、2007年施华洛世奇公司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共计:34 842 504元);2005年施华洛世奇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共计:11 603 762.40元)、2006年施华洛世奇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共计:13 117 133.00元)、2007年施华洛世奇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共计:5 451 445.00元); 2005年至2007年,施华洛世奇公司广告宣传资料摘选、2005年至2007年,施华洛世奇公司新产品发布会的相关媒体报道资料、施华洛世奇水晶会会员赠阅刊物;施华洛世奇公司获奖情况资料;在www.google.cn网站上搜索“施华洛世奇”及“SWAROVSKI”得到的相关材料;商标局(2000)商标异字第59号商标异议裁定书、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07)京国证民字第08405号、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书》、(2007)京国证民字第07130号《公证书》、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07)京国证民字第08406号《公证书》、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08)京国证民字第04683号《公证书》; 2007年3月30日《新京报》、2007年4月3日《新京报》、2007年4月6日《新京报》、2007年11月23日《新京报》、2007年7月26日《精品购物指南》报;施华洛世奇公司拍摄的照片5张;公证费发票3张;网页打印件;施华洛公司提交的第3746575号商标注册证、杨奕国与施华洛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评审委员会发给施华洛公司的《商标争议答辩通知书》、域名注册资料等证据材料;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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