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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高民终字第19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街126号清上园第7幢5单元1101室。
法定代表人郑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敏杰,男, 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院内1号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黄向阳,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超然,男, 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在审理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中,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上诉状后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冰
审 判 员 莎日娜
代理审判员 钟 鸣
二○○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张见秋
李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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