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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梦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凡泰斯媒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 230元,由北京梦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 230元,由北京梦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二ΟΟ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书 记 员 迟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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