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卡尔塑料制品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高行终字第1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卡尔塑料制品公司,住所地以色列国拜特宰拉。
法定代表人伊迪丝•福雷德曼•外斯,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贾庆忠,男,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慧芳,女,汉族,1970年6月5日出生,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琳,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程强,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北京滨特尔洁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5号B座309D。
法定代表人王世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俊由,男,汉族,1947年10月30日出生,北京中知法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上诉人阿-卡尔塑料制品公司(简称阿-卡尔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6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阿-卡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庆忠、董慧芳,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琳、程强,原审第三人北京滨特尔洁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滨特尔洁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俊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阿-卡尔公司是第98812290.1号“逆流旋转清洁液体过滤器”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滨特尔洁明公司于2007年4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第108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0835号无效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特征和所限定的特征(a)(b)(c)(d)均已被对比文件所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在于本专利的所述芯部件是一体形成的。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由于对比文件已经公开了所述芯部件的各结构部件,也公开了这些部件的相互连接关系,在此基础上为了制造和安装方便,可以显而易见地想到将这些部件直接成型在一起,而且该种改进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中的环状隔膜相当于本专利的单向阀装置,虽然对比文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圆锥形腔,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过滤水和清洗水的走向,在对比文件公开了环状隔膜及其位置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而且两者所具有的功能相同,这种改进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由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公开的隔膜作用及其两个位置状态并考虑到水压力,容易想到为单向阀设置支撑夹紧装置,而且上述特征没有给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在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0835号无效决定。
阿-卡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b)没有被对比文件所公开,对比文件1的肋18无论从结构和功能都与本专利偏离中心位置的管状导管有着实质上的不同,本专利管状导管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特征(d),本专利限定的是在芯部件上一体形成细长管;特征(a)、(c)均采用芯部件一体成形,与对比文件中两个独立的部件连接在一起显然是不同的结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一审判决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芯部件一体成形”是显而易见的认定是错误的。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圆锥形腔”、“漏斗形形状单向阀装置”与对比文件公开的环状隔膜相比,在反向冲洗过程中具有更好的关闭效果,防止水流泄漏,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比文件没有给出本专利权利要求3“支脚”和相应的“凹入部分”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3也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进一步限定也没有被对比文件所公开,具备创造性。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0835号无效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滨特尔洁明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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