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与沈阳双鼎制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4)

本案中,第10530号决定认定权利要求5与附件2存在4项区别技术特征,其中区别特征(4)为:“在药液的除杂与灭菌步骤,权利要求5进行了第一次灭菌,对第一次灭菌后的药液进行冷冻和在-5℃下放置自然融化操作,再先后用5万分子量中空纤维和1万分子量中空纤维进行超滤进行除杂后,再进行滤过、灌封和灭菌,每1ml药液中含黄酮0.36-0.55mg,而附件2中不包括冷冻和在-5℃下放置自然融化的操作,其用活性炭煮沸进行除杂,和用3号垂熔玻璃漏斗或其他滤器滤材过滤后,进行灌封和一次灭菌,每1毫升药液中含黄酮量10毫克”。附件4公开了用两步超滤方法过滤药液以除去大分子杂质和小分子杂质的技术内容。在对此进行评述时,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附件4虽然也公开了两次超滤,但是附件4的两次超滤分别去除大于第一次截留分子量的大分子杂质和小于第二次截留分子量的小分子杂质,与本专利的苦碟子注射液中两次超滤均是除去大分子杂质,而最终保留小分子量有效成分的作用方式不同,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附件4没有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4)应用于苦碟子注射液制备方法的技术启示。对此,原审法院认为,由于附件4和本专利同样涉及中草药提取液的超滤除杂,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苦碟子提取液的有效成分分子量小,在附件4应用两次超滤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苦碟子提取液有效成分分子量小的特点,选取合适的超滤膜进行两次超滤除去大分子量杂质与附件4的两次超滤方法不存在本质区别,超滤除杂能够在去除杂质的同时不吸附有效成分是超滤方法所具有的性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4的基础上可以对其公开的两次超滤方法进行简单调整获得本专利的超滤方法。

是否具有技术启示也就是对比文件是否给出了一种技术指引,能够引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该对比文件中寻找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法。就本案而言,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10530号决定中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与附件2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4)的论述,本院认为,附件4的两次超滤分别去除大于第一次截留分子量的大分子杂质和小于第二次截留分子量的小分子杂质,这不但给出了采用不同滤膜超滤不同分子量物质的技术启示,而且给出了采用两次或两次以上滤膜超滤以获得需要的分子量的技术启示。在这种技术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遇到需要去除各种分子量杂质的技术问题时,会想到采用一次或两次超滤滤除杂质的方法。因此,附件4已经给出了将区别特征(4)中的两次超滤法应用于附件2所述的苦碟子针剂制备方法中的技术启示。专利复审委员会、华玉强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专利复审委员会、华玉强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五十元,由华玉强负担五十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陈 明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