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5)
本专利权利要求4载明的技术方案为: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车台板同时交换汽车搬运器,其特征在于:上层车台板输送机由动力装置、驱动轴、驱动链轮、驱动链条和可与上层车台板接触的磨擦驱动轮构成。在附件5第66张照片中反映了双层输送机架的局部,可见上层车台板的一角支承在一个暗红色的轮子上,该轮子的外侧有与其同轴的链轮,链轮外有链条;第47张照片中可见车架在没有车台板时的状况,可以看到链条在侧边沿长度方向上设置。结合附件6可以看到,车架先向右运动与停车间接驳,在完成车台板交换后,车架又向左运动推出与停车间的接驳状态;亦可以看到上层车台板外侧的下方有条索状物在抖动,且可以看到该条索状物在车架的侧面靠近上层车台板一侧一直延伸到车架的端部。结合附件5第66张照片可见条索状物为位于上层链轮旁的链条。由此可知,在车架水平运动时链条带动链轮运动,与链轮同轴的红色轮子通过摩擦作用引导上层车台板运动,而动力装置及驱动轴虽然在照片及视频中均没有明确显示出来,但从其运动方式可以推断出该系统必然含有动力装置及输出轴。上述内容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5载明的技术方案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车台板同时交换汽车搬运器,其特征在于:下层车台板输送机由动力装置、驱动轴、驱动链轮、驱动链条和可与下层车台板接触的摩擦驱动轮构成。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4的类似,其区别仅限于限定的是下层车台板输送机的结构,该结构与上层车台板输送机的结构完全相同。在附件5第66张照片中可见在上层的红色摩擦轮下方,也有红色轮子,透过框架的空隙可以看到下层的链轮及链条;第68张照片中透过框架的空隙也可以看到上述结构。根据附件6中所反映出的停车系统运行状态以及照片中反映出的上下车台板结构相同的特征,可知上下层车台板输送机的工作状态、方式均相同,结合照片中所反映的下层车台板输送机局部特征,可以认定下层车台板输送机的结构与上层车台板输送机的结构相同,故本专利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新颖性。
综上,怡丰公司关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专利已经被在先公开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 〇 〇 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陈 明
书 记 员 刘 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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