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港民再字第2号(2)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2006)港民初字第1511号判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晓红
审 判 员 邓万智
审 判 员 王剑虹
二00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杰
速 录 员 肖珺钰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