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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港民初字第782号(3)
               审 判 员 王剑虹
               人民陪审员 曹亚军

               二00八年六月 五 日
               书 记 员 乔 溪
               速 录 员 赵 红
         





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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