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3)
当产品上某些设计被证明是该类产品公认的惯常设计时,则其余设计的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本案中,双环汽车公司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进风口的横条设计、梯形进风口的倒U型边框及锥形凸起等属于惯常设计。因此,双环汽车公司关于进风口的横条设计、梯形进风口的倒U型边框及锥形凸起等属于惯常设计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环汽车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九 年 三 月二十 日
书 记 员 陈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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