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康文与全荣杰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3)
据此,全荣杰请求确认其对涉案动画片享有著作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涉案《著作权转让合同书》约定转让的权利范围包括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七项的全部权利,而我国著作权法仅规定可以转让该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的权利,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全荣杰受让取得的仅为双方约定中涉及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的权利是正确的。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边康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由边康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由边康文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二ΟΟ九 年 四 月十 日
书 记 员 毕 怡
书 记 员 迟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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