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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民终字第65号(2)
  上诉人王建成上诉称:1、关于阁楼、电路设施是谁建造问题。王建成租赁时房屋里就有阁楼、水电等生活设施,而非王建成搭建私拉。杨家经济合作社主张由王建成搭建私拉,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应认定阁楼、电线线路是杨家经济合作社原来就建好的。一审判决认定阁楼等是王建成所建没有任何依据。2、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阁楼、电线线路是杨家经济合作社所建。租房协议表明房屋是带装修出租,而不是空房。当地所有的配电房都是一个模式,所有窗户封闭,杨家经济合作社说王建成封闭窗户不是事实。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在法庭上曾经承认电线是杨家经济合作社拉的,后改口说只拉到门口。证人毛金土、项明成证明阁楼、电线都不是王建成所建。3、关于财产损失。一审对财产损失只认定2万元,不合情理也不符合客观事实。杭州市下城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没有核定火灾损失,因此王建成请求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4、关于5万元募捐款的定性。虽然一审认定杨家经济合作社已支付给王建成5万元,但对该5万元的性质未认定。该款大部分以受害人名义进行募捐而得,杨家经济合作社只是组织了募捐活动,其财务帐单反映也是募集款,因此该款属于募捐款,本来就属于王建成的,而不是杨家经济合作社的。5、王建成采取的救助措施并没有不当。一审判决认定王建成采取的救助措施不当,这是以消防员的标准强加给王建成。为此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一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2、依法支持王建成的诉讼请求,由杨家经济合作社、施永红承担:死亡赔偿金1301340元、丧葬费5474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2975元、财产损失70670元、医疗费7519.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误工费7645元、住宿费500元、伙食费510元,合计1795903.85元。
  上诉人黄芝宝上诉称:1、关于火灾责任问题。毛金土、项明成的证人证言,证实王建成夫妇承租该房屋时阁楼和楼上的电线已经存在,一审不予采纳无说服力。且租房协议明确该房屋是商业房,是带装修出租的。王建成夫妇未办理营业执照与火灾发生导致损失没有直接的关系,店内放置易燃物品也不必然导致火灾,王小爱在火灾发生后当即报警,其行为符合在当时紧急情况下的正常反应,措施并无不当。因此一审判决王建成夫妇承担70%的责任有失公允。2、关于财产损失。一审对财产损失只认定2万元,不合情理也不符合事实。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黄芝宝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王绍荣、王小菊上诉称: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原判认定王建成与家人在房屋靠东间搭建阁楼居住的事实有误。房屋产权是杨家经济合作社的,王建成租赁时房屋里已有阁楼、水电等生活设施,而非王建成擅自搭建和私拉。2、根据火灾事故责任书,王建成作为杂货店的经营者未正确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该起火灾事故的扩大、蔓延只负有间接责任,并不是造成该起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一审在没有确定造成该起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的前提下,判定王建成夫妇采取措施不当,对火灾损失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是错误的。受害人在火灾发生时拨打110求助合乎情理,并无不当,一审认定采取措施不当不合法。3、王绍荣、王小菊有赔偿权利,应当获得赔偿。一审认定王绍荣、王小菊不属于本案纠纷的赔偿权利人是不正确的。王绍荣、王小菊的诉权基于死者王小爱的父亲王芴炎而来,王芴炎作为赔偿权利人的诉权在王小爱去世后就产生了,之后他因伤心过度而死,其赔偿权利应由他的继承人行使。一审判决赔偿黄芝宝27000多元,却剥夺王绍荣、王小菊的赔偿权利,自相矛盾。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作出改判。
  被上诉人杨家经济合作社、施永红共同答辩称:1、涉案房屋原是配电房,但建成后就不再作为配电房了。王建成使用了三年,在房屋内自行搭建阁楼,乱拉电线。合同约定经营杂货,但王建成及家人在房屋内居住,并在杂货店内放置了煤气瓶、煤气灶,买卖煤气,这本身是违法的。王建成把房屋窗户封死,也是火灾发生后王小爱不能逃生的原因。火灾发生后,王建成及其妻子采取的措施不当是导致严重后果的原因。2、上诉人称从合同约定可以推定电线是杨家经济合作社搭建的,是对合同的误解。3、关于责任问题。上诉人认为消防部门认定王建成是间接责任,还应认定直接责任人,是错误的。这起火灾事故没有直接责任。杨家经济合作社作为房屋的产权单位,没有和使用人王建成签订协议,明确消防安全职责,所以杨家经济合作社要承担间接管理责任。消防部门认定杨家经济合作社负间接责任,是一种行政责任,不是认定杨家经济合作社对该起火灾事故有过错责任。杨家经济合作社对事故不负任何责任。王建成在承租房屋内乱拉裸露电线,导致电线短路,发生火灾,王建成对事故发生存在严重过错。一审判决王建成承担70%的责任也是不对的,应该是全部责任。杨家经济合作社本着补偿受害人的心态没有上诉。4、一审认定王建成财产损失为2万元,杨家经济合作社已经支付王建成5万元,是正确的。5、王小爱死亡时,黄芝宝还没有到55岁,还在务农,有生活来源,且黄芝宝有三个子女,所以黄芝宝不符合需要支付生活费的情况。6、关于王绍荣、王小菊主张赔偿问题。王芴炎是被抚养人,有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权利,但其已经死亡,权利已经丧失,所以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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